作者barley (莫忘初衷)
看板Patent
标题Re: [问题] 请问百事达相关营业上的法律问题!
时间Sat Mar 17 19:07:45 2007
※ 引述《derekslc (U Boi)》之铭言:
: 请问 像是百事达 这样DVD租借的公司
: 他如何合法的让这麽多影片被租借?
: 需要跟每一家电影公司签合约? 合约金 会很高吗?
: 还是说他有权利购买DVD来执行利益上的行为?(自己销售)
关於出租权的限制在实务上其实有争议
着作权法中有规定 任何人购买合法重制物(亦即正版)後可任意出租
其着作权人无法对已销售的商品主张出租权
这是法理中的第一次销售理论 或称权利耗尽(我国着作权目前采国内权利耗尽)
例如漫画出租店所出租的漫画并非是什麽供出租专用
而仅是一般坊间所售的正版漫画
但是为什麽买下了电影录影带或是DVD却不能出租呢
在观看家用电影VCD或DVD时,常可以看到一开始的版权宣告
这是VCD或DVD业者在法律上采取的一个安排
他们认为他不是把录影带卖给你,而只是把观看这个电影着作的权利授权给你
至於DVD或VCD仅只是一个储存着作的媒介。所以消费者看起来好像买到了DVD
但事实上只是买到观看这个电影的权利,并没有买到实质的物,因此也不能将DVD出租
部分学者认为在着作权上的确可以用此种方法规避出租权的消灭
但智慧局认为权利耗尽不得用授权的条款排除
因此曾以「智着字第09516003820号 」的会议记录
要求DVD业者改善目前视听产品的不当标示
所以依照目前的见解
像百事达租借dvd无须另外取得出租权之授权
可以直接使用正版dvd出租
另一种就是像priorart大说的
不透过所有权的移转 仅取得使用出租权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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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20.133.78.142
※ 编辑: barley 来自: 220.133.78.142 (03/17 1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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