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oit (极限是不断突破出来的)
看板Patent
标题Re: [问题] 关於CA DA RCE CIP
时间Tue Feb 6 13:49:16 2007
※ 引述《barley (专利讨论版试阅中)》之铭言:
: 可以请问一下各位前辈
: 关於DA CA RCE CIP的使用时机 申请日计算和提案时机分别是怎麽样的吗?
: 看了很久 还是有一点搞不清楚
: 感谢~~
老问题再问一次,虽然已经看过哈金的术语简介,
但还是不甚明了,因此还望板上先进解答。
首先,前文的DA是否就是divisional application.
如果是,我想请问divisional和 CA的差别,
问题是因为有个美国专利申请案,审查员已同意部分附属请求项的可专利性,
但仍否决其他组请求项(与前述被同意的附属项无关)的可专利性,并下final action,
此时,若欲就尚未同意的请求项提出另案申请审查,我应该提CA或分割呢??
又提CA或分割时,是否不可超出原说明书范围呢..?
还请各位先进不吝指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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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24.69.109
1F:→ blueson:CA。以前一次提出之申请案所揭露的内容为基础 02/06 1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