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mgg (water-filling)
看板Patent
标题Re: [问题] 吉普生式独立项保护领域
时间Mon Jan 15 15:43:49 2007
※ 引述《barley (莫忘初衷)》之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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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网路最缺乏的就是人与人的互相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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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From: 220.133.78.142
: : 推 blueson:个人见解:Yes,不一定,Yes 01/12 23:05
: : → blueson:个人偏见:没事不要写"其特徵在於",也不要写"preamble" 01/12 23:05
: : 推 ltortoise:可以请教何以使用preamble撰写claim会有无效的风险吗? 01/12 23:54
: 若将部份技术特徵写入preamble来规避审查委员的审查
: 然後在侵权时实质上扩张了专利范围
: 那麽就很可能因为claim包含的技术特徵太少而被提起无效之诉
: 因为在claim construction中
: 无论如何仅能主张一种范围
: 要大的 就有无效的风险
: 要小的 就有没有侵权的风险
: 如此而已
: 另外d版友提的在preamble中塞入无意义的叙述
: 虽可规避审查
: 但同样会面临上述问题
: 另外claim construction本身就是非常复杂 模糊的过程
: 再加上review de novo制度
: 所以大家才会爱rocket docket啊...XD
非常感谢版上众前辈的赐教
所以以本案而言 若我写成 一种包含a b 的XX 其特徵在 c
a b 又未被 c 所提及 则我的独立项等於只有技术特徵c
人家只要有技术特徵 c 就会采到我的claim
相对的 前案若有C 则我很也容易被举发
但若我的C有提到a b 则这种写法
就跟 一种xx 包含技术特徵a b c的保护范围一样罗...
另外p大说的RIM v. NTP 我会好好研究
若有心得再跟大机分享
另外 有一点我没交代清楚
其实这是一件EPO的案子
所以後来我主管的主管告诉我 两段式对EPO来说是既定格式
所以EPO在看这个案子的时候 会把其特徵在於拿掉
等於一个包含a b c的xx
但在诉讼上 仍可能会有禁反言等问题 只是不知道会出现在什麽时候
至於美国吉普生写法 格式虽同但实务上看的范围不同
(就像之前各位说的那样)
这个问题看似简单 却花了我蛮多时间研究(相对的点数也少了:()
感觉收获颇丰 系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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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给那些遥远而似在目前,亲近而如隔千年的朋友们。
因为那些面孔最为鲜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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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59.124.69.109
1F:→ mattchenx:MPEP 2111.02& 2129 01/26 09: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