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kenvy (dkenvy)
看板Patent
标题Re: [问题] 吉普生式独立项保护领域
时间Sat Jan 13 03:36:04 2007
※ 引述《barley (莫忘初衷)》之铭言:
: ※ 引述《mmgg (water-filling)》之铭言:
: : 专利新手 撰写新案相关问题就教版上各位大大:
: : 一般吉普生式独立项(EPO两段式写法)
: : 会要求将习知技术写在preamble 具新颖性技术写在「其特徵在於」之後
: : 我想问的是 一技术方案如果包含技术特徵a b c
: : 则写成preamble: a b 其特徵在 c
: : 以及 presamble: a 其特徵在 b c
: : 两者的保护范围有差吗?
: 在申请时没什麽差
: 但在诉讼时会有差 尤其是在美国诉讼
: 差别在於一般审查委员会将preamble视为专利一部分
: 认为preamble後所claim的范围是架构在preamble的前提上
: 但法官不这麽认为
: 按照Federal Circuit的判决惯例
: preamble是否要 read into claim需要判断该preamble的元件是否被後面的claim所提及
: 如果有 则应该read into claim
: 如果没有 则preamble不会限缩claim
: 越来越多专利使用大量的preamble撰写技巧则是由此来
: 这样做的风险是专利比较容易落於无效
: : 根据全要件原则 不管写成哪一种形式 系争标的不都是应该包含技术特徵 a b c
: : 才会落入本案的范围而造成侵权吗
: 如上述原因 不一定
: 如果preamble包含ab 特徵为c preamble is not read into claim
: 则产品包含c即侵权
你的意思是 preamble 有部分要件未被主要特徵所引用,假设某一产品
包含了该主要特徵,但不具备某些未被引用的 preamble 要件,依旧
侵权?
如此岂不鼓励可以在 preamble 写一堆其他无关主要特徵的字句?
再者,按照此一说法,preamble 的一些要件可以被忽略,那麽
等同无形之中扩张了请求项范围,而全要件原则、侵权判定流程、
请求项保护范畴的界定...等变的模糊、复杂、或需改写。
RIM v. NTP 让 preamble 的定位变的十分诡异...
个人浅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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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dkenvy 来自: 61.217.197.53 (01/13 04:25)
1F:推 blueson:preamble是有分类的,仅陈述目的或用途通常不限制保护范围 01/13 05:00
2F:→ blueson:反之,若有陈述必要的结构或步骤,通常会限制保护范围 01/13 05:04
3F:→ blueson:基本上,依个案而定,除非必要,不然少写preamble 01/13 05:05
4F:推 jachan:总之写越多保护范围越小是一定的 能少写就少写是铁则 01/13 16: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