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arley (莫忘初衷)
看板Patent
标题Re: [问题] 吉普生式独立项保护领域
时间Fri Jan 12 18:47:40 2007
※ 引述《mmgg (water-filling)》之铭言:
: 专利新手 撰写新案相关问题就教版上各位大大:
: 一般吉普生式独立项(EPO两段式写法)
: 会要求将习知技术写在preamble 具新颖性技术写在「其特徵在於」之後
: 我想问的是 一技术方案如果包含技术特徵a b c
: 则写成preamble: a b 其特徵在 c
: 以及 presamble: a 其特徵在 b c
: 两者的保护范围有差吗?
在申请时没什麽差
但在诉讼时会有差 尤其是在美国诉讼
差别在於一般审查委员会将preamble视为专利一部分
认为preamble後所claim的范围是架构在preamble的前提上
但法官不这麽认为
按照Federal Circuit的判决惯例
preamble是否要 read into claim需要判断该preamble的元件是否被後面的claim所提及
如果有 则应该read into claim
如果没有 则preamble不会限缩claim
越来越多专利使用大量的preamble撰写技巧则是由此来
这样做的风险是专利比较容易落於无效
: 根据全要件原则 不管写成哪一种形式 系争标的不都是应该包含技术特徵 a b c
: 才会落入本案的范围而造成侵权吗
如上述原因 不一定
如果preamble包含ab 特徵为c preamble is not read into claim
则产品包含c即侵权
: 若市面上出现一种仅含 a b 的产品 或仅含b c 的产品
: 则上面两种写法 对本案技术特徵的保护 会产生任何差别吗?
: 主管只记得大概有实务上有两派见解
: 因为不想不小心牺牲客户权利 特上来就教
: 请各位先尽前辈能拨冗指导 非常感谢
我记得这是惯例 并非必然 而且有可能出现新的惯例
所谓两派见解只的应该就是上述两种情况
就印象中回答 所以非常不确定
有错还请不吝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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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路最缺乏的就是人与人的互相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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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20.133.78.142
1F:推 blueson:个人见解:Yes,不一定,Yes 01/12 23:05
2F:→ blueson:个人偏见:没事不要写"其特徵在於",也不要写"preamble" 01/12 23:05
3F:推 ltortoise:可以请教何以使用preamble撰写claim会有无效的风险吗? 01/12 23: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