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mgg (water-filling)
看板Patent
标题[问题] 吉普生式独立项保护领域
时间Fri Jan 12 10:48:08 2007
专利新手 撰写新案相关问题就教版上各位大大:
一般吉普生式独立项(EPO两段式写法)
会要求将习知技术写在preamble 具新颖性技术写在「其特徵在於」之後
我想问的是 一技术方案如果包含技术特徵a b c
则写成preamble: a b 其特徵在 c
以及 presamble: a 其特徵在 b c
两者的保护范围有差吗?
根据全要件原则 不管写成哪一种形式 系争标的不都是应该包含技术特徵 a b c
才会落入本案的范围而造成侵权吗
若市面上出现一种仅含 a b 的产品 或仅含b c 的产品
则上面两种写法 对本案技术特徵的保护 会产生任何差别吗?
主管只记得大概有实务上有两派见解
因为不想不小心牺牲客户权利 特上来就教
请各位先尽前辈能拨冗指导 非常感谢
--
献给那些遥远而似在目前,亲近而如隔千年的朋友们。
因为那些面孔最为鲜明。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59.124.69.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