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riorart (老玩意)
看板Patent
标题Re: 请问卖专利给公司将来被举发怎麽办
时间Thu Dec 7 00:40:22 2006
※ 引述《barley (莫忘初衷)》之铭言:
: 想请问p前辈
: 针对专利无效价金返还请求权
: 在契约内容无约定时
: 是否仍然适用不当得利或是违反诚信原则?
台湾专利法无明文规定
故回归民法,不排除不当得利之适用可能
美国则已有判例,认惟在恶意情形下须返还价金
: 小弟认为若是构成不当得利要件或是违反诚信原则
: 由於专利有效性的高度不确定性
这句话可能较适用於台湾的专利审查现况
在美国专利权是被strongly presumed valid
: 以及限於claim costruction的权限在於法院
: 是否将专利权人对於专利有效性的应注意义务上纲的太过分
: 若专利权人并非明知有无效的可能却没有尽到告知义务
: 这种情形在实务上是否仍然构成不当得利或是违反诚信原则呢?
: 烦请p大解惑
: 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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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61.230.82.163
1F:推 shoulder:请问可以提供美国的判例名称吗? 想参考一下 12/07 10:28
2F:推 barley:感谢*.* 12/07 23:09
3F:推 priorart:Geffner v. Linear Rotary Bearings, Fed. Cir. 1997 12/07 23:14
4F:推 shoulder:感恩 12/08 09:56
5F:嘘 warmlin:不当得利!? 12/17 20: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