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arley (莫忘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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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情报] 智财局新闻稿--技术报告有申复机会
时间Wed Dec 6 23:03:35 2006
完成新型专利技术报告前将先行通知专利权人,俾利专利权人就其内容有表示意见机会
TIPO将自96年1月1日起,於完成新型专利技术报告调查比对後,对於不
具新颖性及(或)不具进步性要件之技术报告,提供新型专利权人提出说明
之机制。
新型专利於93年专利法修正改采形式审查,亦即不对新型专利申请案进行
前案检索及实体要件之判断,新型专利权的有效性尚未经确认,任何人如欲
确认新型专利权之实体要件,得依专利法第103条规定,向专利专责机关申
请新型专利技术报告,作为权利行使或技术利用之依据。惟新型专利技术报
告不论其比对结果为何,仅系提供该新型专利权是否合於专利要件之客观评
估报告,并非对该新型专利权之有效与否做出处分。然而,一旦技术报告评
估不具新型专利权之新颖性或进步性时,对该新型专利权後续之权利行使有
重大影响。为使专利权人在前述技术报告发出之前,有表达意见之机会,特
规划「新型专利技术报告通知说明」作业机制,以力求新型专利技术报告之
妥适。
新型专利技术报告通知说明作业之重点包括:
一、 审查人员於判断申请专利范围请求项之创作,有不具新颖性及
(或)不具进步性要件;即比对结果代码1及(或)2、3时,在不影响新
型专利技术报告申请人之权益下,於完成比对後寄发前,先通知新型专利权
人提出说明(处理期间约30天)。新型专利权人之回覆或资料,审查人员
会在新型专利技术报告正式寄发前,判断是否会变更先前所为某一请求项之
比对结果,若是,则再次加以调查与比对。
二、通知函除列示不具新颖性及(或)不具进步性要件之请求项项次,并於
所引用文献标示对应之段落、内容或图式;引用文献会连同通知函寄送。基
於新型专利技术报告之制作时效迅速前提,不论新型专利权人回覆与否,智
慧局将於30日後依法寄发新型专利技术报告。
本项作业自96年1月1日起实施,智慧财产局未来将对本措施实施之成效
追踪检讨,期能力求新型专利技术报告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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