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onardome (GGL)
看板Patent
标题Re: [问题] 图示的严格性?
时间Thu Oct 12 06:24:16 2006
※ 引述《jimmmy (心不透彻)》之铭言:
: 仅提供参考
: 若依据审查基准,claims中所出现的装置项元件应於图示中加以表示。
: 第二篇发明专利实体审查
: 第一章 说明书及图式
: 2-1-12 ~ 2-1-14
: 图式之作用在於补充说明书文字不足的部分,使该发明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通常知识者阅
: 读说明书时,得依图式直接理解发明各个技术特徵及其所构成的技术手段。图式系判断是
: 否符合充分揭露而可据以实施之要件的基础之一,其与发明说明均得作为解释申请专利范
: 围之依据。
: 发明说明、申请专利范围与图式三者中所注明之元件符号应一致,且记载同一元件时,应
: 以同一符号予以注记。说明书中未注记的元件符号通常不得出现於图式,若修正说明书时
: 删除说明书中整段内容,而要删除图式中相对应之记载有困难时,审查人员不得仅因其不
: 一致,而予以核驳。惟应注意者,说明书或申请专利范围中所注记之元件符号,均必须出
: 现於图式。
翻阅某事务所内部书籍有看到
"37 C.F.R. $1.83又规定申请时所附之图示需将在专利请求项中所请求
之发明之所有特徵(every feature)显示,亦即请求项中所记载之每一元件
均须於图示中显示. 而对於在说明书及请求项中所揭示之传统特徵(元件)
,这些特徵对於了解所请求发明不重要时,则可以一经标识之方形框方式
显示........"
方型框? 真的这麽随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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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61.228.121.202
1F:→ blueson:冠X是吧 §1.83的确是这麽写的 10/12 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