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riorart (老玩意)
看板Patent
标题Re: [请益]阐明权的行使
时间Mon Sep 18 23:42:21 2006
要提醒的是
发动行使阐明权之主体为裁判者
(如普通/行政法院法官、专利争议案审查员)
而非当事人
(如民事/行政诉讼之两造、专利争议案举发人)
※ 引述《jachan (.......................)》之铭言:
......
: 又依据审查基准所载可行使阐明权之态样其中之一为
: 举发事由主张系争专利不具新颖性及进步性之理由,
: 但仅主张其不具新颖性之法条,经审查认为并无不具新颖性者,
: 仍应审究是否不具进步性,若认为有不具进步性者,
: 得请举发人阐明是否主张不具进步性之法条。
: 我是认为我的例子可能符合上述例子
: 那这里 举发人'阐明'的方式 指的是缴规费补充修正举发所引用的法条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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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30.88.175
1F:推 jachan:这我知道 这是审委的权责 也许对他来说 我缴钱修正最省事 09/18 23:49
2F:→ jachan:可是对我来说 两千块不是小钱 缴的有点心痛 09/18 23: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