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achan (.......................)
看板Patent
标题[请益]阐明权的行使
时间Mon Sep 18 22:52:23 2006
今天接到审查委员的电话
说去年底送件的一件新型专利举发案
引用的法条有误
我看了一下存底资料发觉
我要引用94条第4项不具进步性
误打成94条第2项
审查委员说
因答辩内容仅针对94条第2项答辩
内容强调该新型专利未主张新颖性优惠期
要审查委员依法驳回
现在审查委员要我缴规费2000元
修正举发所引用的法条
这样她才能再次发文给专利权人要求答辩
这是我撰稿时的笔误
可是2000元真的不算少(哀 可能要我自己吸收)
有办法不缴这笔钱?
我虽然没有正确引用第92条第四项
但在举发内文一开始的时候
我有写出要引用的法条的内容(即92条4项)
且整篇也针对新型专利不具进步性加以撰写
但是我写错法条了(写成92条2项)
且最後结语的时候 法条也写错了
我可以不缴规费
利用发函的方式给审委
说明引用的法条为明显的误缮
其实应为92条4项
这样审查委员会接受吗
或许说 审查委员可以不接受吗???
又依据审查基准所载可行使阐明权之态样其中之一为
举发事由主张系争专利不具新颖性及进步性之理由,
但仅主张其不具新颖性之法条,经审查认为并无不具新颖性者,
仍应审究是否不具进步性,若认为有不具进步性者,
得请举发人阐明是否主张不具进步性之法条。
我是认为我的例子可能符合上述例子
那这里 举发人'阐明'的方式 指的是缴规费补充修正举发所引用的法条吗
最後我不想缴规费的原因在於
我没有补充新的举发证据或理由
且由举发理由书中
可以很明确的看出我是单纯的误缮法条项数
审查委员会打电话来的原因
也应该是他知道这是很明显的误缮
难道审查委员不能依据审查基准内所述
'举发人主张之理由、法条明显错误时,
为避免审查延宕,审查时得迳予涵摄正确之法条以为适用,
毋庸通知举发人叙明。'来处理吗?
最後 我问审查委员 如果不处理的话
他会怎麽作 结果他也没回答
想请问大家的意见
哀 这让我想到以前一字千金的修正(我这是'两'字'两'千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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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1.74.61.216
1F:推 blueson:依审查基准所列举的两个例子而言,你这种情况应该不符合 09/19 02:07
2F:→ blueson:「不须行使阐明权而得迳行涵摄正确法条」的例子 09/19 0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