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rutile (外商经理 (台北--Male))
看板Patent
标题Re: [问题]有关於被以专利法第21条驳回的案子
时间Tue Aug 15 16:41:54 2006
※ 引述《blueson (银河的承诺)》之铭言:
: 无论是发明或新型专利,除非真的必要
: 个人建议皆不要使用product-by-process(以制造方法界定物)
: 主要原因倒不是新型适不适合使用此方式
: 而是因为台湾及美国专利实务对於此种撰写方式之见解
: 与大多数的人想法不同,很容易让人产生误解
: 以下摘录自台湾专利审查基准:
: 以制造方法界定物之申请专利范围
: 其申请专利之发明应为申请专利范围中所载之制造方法所赋予特性之物本身
: 亦即以制造方法界定物之申请专利范围
: 其是否具备专利要件并非由制造方法决定
: 若请求项所载之物与先前技术中所揭露之物相同或属轻易完成者
: 即使先前技术所揭露之物系以不同方法所制得
: 该请求项仍不得予以专利
: 所以,以此方式撰写之请求项被核驳时
: 申复理由的重点应该放在结构不同
: 不要一直强调制造方法不同
: 在举发此类专利案或是做侵权监定时
: 如果认知有误,结果就完全不同了
: 此外,在Landis一书中曾述及:
: "Product-by-process claims may be obtained whenever the product
: has novelty and is unobvious over prior art product."
: 美国专利审查基准(MPEP)2113亦提到:
: "Even though product-by-process claims are limited by and defined by
: the process, determination of patentability is based on the product
: itself."
: 有兴趣的人,不妨自行研究
Good point
回到最原始的问题
我还是觉得在装置专利范围里面使用到步骤
是要小心处理, 参见下面网页的判例
http://www.patenthawk.com/blog/archives/2005/11/dont_mix_claim.html
因为很多台湾事务所是直接把台湾案送翻译後, 直接申请美国
如果将来造成不能enforcement, 那麽一开始的心血就白费了
专利就是慎始最难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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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20.214.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