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erico (婷儿养的小熊)
看板Patent
标题Re: [闲聊] 开个话题--专利权耗尽
时间Wed Jul 19 13:12:36 2006
※ 引述《sorrell (sorrel)》之铭言:
: 有人可以位这串讨论做个结论吗?
: 1. claim 1肯定是专利耗尽
: 2. claim 2的部份,正确处理方式应该是B公司在购买A公司的O机构时
: 就应该约其用途,取得使用认可就绝对不会有问题
: 3. 若没有在购买时做约定,如果O机构在当时只有claim 2的用途时
: 依照默示认可,A公司不能再主张claim 2(那claim 2不是白申请了)
: 是吗?
最近很忙,一直都没有时间看这个板
我先不要下结论,先来说你所谓的claim2没有用?的问题
我想做这一行的人应该不一定都知道为什麽要这样写吧!
我来说明一下
假设我有一个LCD 光学膜的发明
如果我只有写claim1
那我将来求偿只能向仿冒我的发明的制造与贩卖厂商求偿
那如果是买仿冒我发明的厂商来作LCD的厂商呢?
所以才会另外写claim2
基本上,claim2如果是上面这种用途,我认为就是合理的
如果是用在这个讨论串的情况下,我认为就是有失合理性的
正如之前网友所说的马桶盖收一次钱,装在马桶上又收一次钱
不过我认为这个讨论,应该可以激发出大家对专利的另类思考
也让本人受益很多
: 4. 若没有在购买时做约定,如果O机构在不只有claim 2的用途时
: A公司可以主张claim 2的权利,是吗?
: 那专利耗尽原则中在物品中使用的部份怎麽解释?
: 谢谢
--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59.120.175.115
1F:→ escaflone:其实不见得,因为专利权的祭他范围也包括「使用」 07/19 21:15
2F:→ escaflone:但是写了CLAIM2的话,在判断侵权上会比较直接。 07/19 21:15
3F:推 dkenvy:1楼正解,排除他人「使用」 07/25 1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