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orrell (sorrel)
看板Patent
标题Re: [闲聊] 开个话题--专利权耗尽_单一性延伸
时间Wed Jul 19 11:17:09 2006
※ 引述《escaflone (大骨)》之铭言:
: 乱入一下,
: 先讲一下单一性的问题,
: 单一性是在为了审查上方便而提出的一个概念,
: 除了一发明一申请外,对於由某个广义发明概念所衍生的其他发明或创作,
: 可以并同於同一案中一起申请。
: 只要可以对应到各项的广义发明概念是具有新颖、进步性的话,
: 所有的请求项只要无违反揭露及记载要件,就可以不用重复检索。
: ===========================================================================
: 至於附属项或是引用记载的请求项,也是围绕着主要发明而衍生的其他请求项。
: 在同一案中,主要是用来进一步明确界定发明,
: 例如我们发明了某个机构。具有○○功能
: 我们会把请求项写成
: 1.一种○机构:包含…
: 2.一种机器:包含○机构
: 3.一种○○之方法,其包含步骤:提供○机构…
我想请问的是:
1. 印象中这个单一性在美国专利上是不适用的,是吧?
2. 我确定USPTO会要求方法与机构的专利分开,那机构与应用该机构的机器请求项,
USPTO会要求要分开吗?
3. 关於2的写法可简单用如下写法吗?
一种机器其包含有○机构
而不是详列该机器中所有必要元件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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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40.112.39.53
1F:推 escaflone:1、2我对美国专利不熟,不过我觉得,如差异仅在范畴时, 07/19 13:55
2F:→ escaflone:没有必要而且最好是并在一案中申请,美国的做法会衍生 07/19 13:56
3F:→ escaflone:其他问题。 07/19 13:56
4F:→ escaflone:3的话,我觉得无妨。实务上也有人这麽做。 07/19 13: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