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enryc (Beweisverbote)
看板Patent
标题[问题] 专利法第七条-雇用人给予受雇人适当报酬的问题
时间Mon Jul 17 21:02:36 2006
最近在跟人讨论专利奖金的事 有人主张离职後即不给予奖金
但我以前的做法是纵使离职後 还是会给离职员工奖金(开立支票或他主动来领)
当然以前的做法是承袭公司一贯的做法 自己没有特殊见解
但是这几天突然想到一个问题
我国专利法第七条第一项
受雇人於职务上所完成之发明、新型或新式样,其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属
於雇用人,雇用人应支付受雇人适当之报酬。但契约另有约定者,从其约
定。 ^^^^^^^^^^
先不讨论但书之规定,何谓适当的报酬呢?
这个问题 许久之前应该有炒热过一次
我想大家应该都还记得日亚化学跟中村修二关於蓝光LED404专利的诉讼
东京地院判决日亚要支付中村200亿yen
因此 若没有给与专利的奖金 会不会违反本法第七条呢?
这个问题的另一个意思也可以是 薪水算不算是研发人员的适当报酬之一??
若 假设不给予专利奖金确实违反了本条之规定 那可援引何种法规救济?
专利?或是民法呢?
我知道问题的讨论应该先提出我的看法 不过小弟的民法几乎还给老师了
恳请先进给予一些见解及讨论之看法
如果有相关的论文或报导 也请不吝告知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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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不痛不痒的,怎麽可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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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_ζ′ 啊啊啊啊啊啊!!! 你已经射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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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75.79.85
1F:推 younway:应该是民事 没记错 中村就是觉得薪水不是适当的报酬 和日 07/17 23:06
2F:→ younway:亚所赚得2000亿相比 太少了 经美国友人建议提民事诉讼 07/17 2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