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arrega (飞到海极居住)
看板Patent
标题Re: [闲聊] 开个话题--专利权耗尽
时间Fri Jun 30 18:49:42 2006
嗯, raidriad点出了本讨论串的一个重点,
那就是: "LCD面板是否是 000物件的唯一用途 ?"
其实看到目前的各种回应, 还是要先感谢jerico网友,
他一开始的假设性问题的确是充满张力的.
非常具有探讨的空间. 真的是激发出了许多思想.
nakao网友也点出了关於专利权耗尽issue的许多参考资料,
与相关的衍生问题. 感恩~
我一开始在试着回应jerico的初提问时,
曾考虑到底是:
1)用case study的方式, 逐步的分析探讨, 还是..
2)直接广泛地来探究 "专利权耗尽" 这个大议题.
後来选择了 1)....
避免举太多其它关於 "专利权耗尽" 的事例,
尽量让讨论只集中在jerico所布局出来的舞台上.
心里还暗喜, 觉得如果这真的可以营造一个case study平台,
那真会对专利的认识更有助益.
我自己在第597篇曾经对原本的问题自己加注了一些定义,
希望能使讨论更容易.
如果大家不嫌弃,
我再次把这个假设性问题整理如下,
希望大家能再次对於这个假设性的case给一些回应:
[假设性case]
假设A公司有一个专利,其权利要求如下
1. 一个 光学膜, 包括:...(细节略)。
2. 一个LCD面板,包括该光学膜。
假设B公司向A公司买了该光学膜,购买时声称是要用於光学眼睛上.
但双方没有签定任何专利授权协定.
日後, B公司未经过A公司的授权, 利用该光学膜去作LCD面板,
那麽, B公司是否有侵犯A公司的的权利项第2项??
※ 引述《raidraid (杰克)》之铭言:
: ※ 引述《nakao》之铭言:
: : 对於Claim1 耗尽而Claim2没有耗尽的主张我觉得很有意思
: : 假设该物件只能用在LED上,这样不是还是等於一头牛剥二次皮吗
: : 如果这样东西只有一个用途,我却於在使用这个唯一用途时,
: : 时仍然要你的同意,等於我要付两个权利金才能完整使用该〔件〕专利
: : 这与原来权利耗尽的保护目的相符合吗?
: : 另外,实务界授权有一项一项授权的吗?
: : 今天假设你申请一个马桶盖,然後你说马桶盖时一个权利金
: : 装在马桶上要再收一个权利金,这样合理吗?
: : 权利耗尽是不是属於衡平法上的问题,而不是专利单一性的问题?
: 我想,前几篇中,T网友举发明单一性的部分出来说明
: 重点应该是为了说明:
: 「一篇说明书里的各权利要求项,是因为有相同的技术特徵
: 所以可以被放在同一申请案中,但她们仍是「各自独立且完整」的发明
: 不会因为放在一起申请案中,就使得他们被视为同一种权利」,
: 只是用来提醒大家,每一请求项(包括附属项)都各是一个独立且完整发明的观念,
: 并不是藉其来讨论权利耗尽的问题。
: 而由此推演而来的重点是,既然每一项都是独立而完整的发明
: 我为什麽不能在每一项都享有专利权的保护呢?
: 我们举一个例子来说
: 我今天如果发明了一个高亮度的LED,满足了可专利性,
: 那我是不是可以得到一项专利?
: 但我今天在附属项中,或在另一套claim里,或甚至在另一件专利中,
: 说一个电风扇,装置有前述的这个LED
: 那麽,关於这个LED可以被运用在电风扇中的这个部分,
: 我是不是也该得到这项发明的保护?
: 换句话说,你就算买了我卖给你的LED,但不表示你也可以做这个LED电风扇。
: 就像我们熟知的草莓酱与草莓面包的故事
: 你买了草莓酱,不代表你就可以去卖草莓面包
: 你还得跟拥有草莓面包专利的人要求授权才行
: 而目前,在实务上,没听说人这样提起诉讼的原因
: 小弟认为,是因为既然买了我的元件,
: 我就不会在你买了我的元件以後,再来告你装置的部分
: 要不然 我以後东西要卖谁?
: 故此,应为不为也,而非不可为也
: 也因此,在实务上,一有侵权诉讼,厂商告的可不会只有一件或一项
: 对於侵权的装置,可就是元件告一套,装置告一套了,
: 会把所有相关的,不管是独立项或附属项通通算进去
: 亦即,你做了我的元件A已经很该死了,还连我推出的包含元件A的装置B也一起做了
: 那可是得一起要回来的,得要求加重其赔偿的~~
: 因此,小弟个人意见,亦是认为买了元件A,专利权人即耗尽了关於此元件A的专利权
: 但不表示,买元件A的人就同时获得了包含元件A的装置B的授权。
: 「000元件,拿去做LCD面板,面板部分自有他的权利保护」
: 以上,是小弟对於J网友原本所提,CLAIM1及CLAIM2专利权耗尽的想法
: 这是一般而言的情况
: 而N网友所提的情况,应仅算是其中的一种特例情况:
: 即当条件限制到「这样东西只有一个用途,在使用这个唯一用途时,还要不要再付钱?」
: 个人的看法是,这并不是以所谓「是不是唯一用途来决定」
: 因为,这东西是不是只有一个用途,这唯一用途是什麽?
: 这是没有人敢保证的,也没有人能裁定的
: 所谓,当专利权人自己贩卖或是允许(authorize)他人贩卖专利物品,
: 因此自买方取得合理的对价以作为报偿时,
: 依法即被认为同时给了买方一种「默示授权」(implied license),
: 允许买方来使用或是再贩卖此一专利物品。
: 因此,我们在思考时,应该是以
: 「运用在其他装置上的相关权利,是不是也在贩卖的时候,也被默示授权了」
: 当这东西是马桶盖,所有的结构设计都只能装在马桶上
: 那麽当我买了它,就会获得它的使用、贩售之权,
: 也一并取得了将它运用在马桶上的权利
: 我们应可认为,它被使用在马桶上的权利,就是已经被默许的
: 所以在马桶的权利项中,所有相关马桶盖运用在马桶上的部分就已经一并耗尽了
: 如此一来,并无法以马桶的请求项,对具有此马桶盖的马桶再次提出侵权诉讼
: 而若回到小弟之前举的LED的例子来看
: 这东西是个LED,并不会让他限制在只能装在某些物品上
: 当你向我买了LED,但大家并不会默认为
: 你也一并向我取得了它被使用在电风扇上的权利
: 亦即,在关於电风扇的权利项中,所有相关LED一元件被运用在电风扇中的部分,
: 并不会被耗尽
: 所以,当你制造了这个电风扇的时候,我当然是倾家荡产也要告你
: 以上想法,若有误尚请先进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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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66.205.236
1F:→ escaflone:如果买的时候因为限定用途而致使价金减少, 06/30 19:56
2F:→ escaflone:那专利权人主张权利也不致於无理由。 06/30 19:57
3F:→ escaflone:没有因为这样而便宜的话,声称与否也没差不是?@.@ 06/30 19: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