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scaflone (大骨)
看板Patent
标题Re: [闲聊] 开个话题--专利权耗尽
时间Thu Jun 29 22:10:17 2006
乱入一下,
先讲一下单一性的问题,
单一性是在为了审查上方便而提出的一个概念,
除了一发明一申请外,对於由某个广义发明概念所衍生的其他发明或创作,
可以并同於同一案中一起申请。
只要可以对应到各项的广义发明概念是具有新颖、进步性的话,
所有的请求项只要无违反揭露及记载要件,就可以不用重复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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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附属项或是引用记载的请求项,也是围绕着主要发明而衍生的其他请求项。
在同一案中,主要是用来进一步明确界定发明,
例如我们发明了某个机构。具有○○功能
我们会把请求项写成
1.一种○机构:包含…
2.一种机器:包含○机构
2.一种○○之方法,其包含步骤:提供○机构…
因此,在claim3的方法中,由於○机构本身具有的功能,才能达到所欲达成之效果。
因此这个案子主要想请的,还是○机构本身的技术特徵与由
其技术特徵所衍生出的其他利用。
专利权人在捉侵权的时候,当然还是先去辨识在侵权物里头,
能不能找得到○机构的痕迹。
第一眼找不到的话,之後才是均等论及其他理论的适用。
而其他的附属项及引用记载请求项,则是用来捉侵权时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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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对於购买授权物的人而言,他花钱本来就是要买○机构所具有的功能。
除非在买的时候,双方就已经合意限定用途,自然不会有争执。
要不然我个人是认为,先卖了先赚一笔,
在日後又再主张在买卖当时已知的用途部份的专利权,这种一条牛剥两层皮的做法,
算是不当得利吧?@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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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原po第二个问题提到的均等论,
同上,我是觉得,如果买到的零件是已授权产品,
则专利权人亦无理由就买卖当时已知的功能再多主张一次权利。
至於当时不知道的,日後发展出的新功能,则往往需要其他技术特徵配合,
那些与当时已有差异的技术内容,要再主张的话,其实似无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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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05.166.219
1F:推 jerico:恩~同意您的说法! 06/30 09:37
2F:→ escaflone:最近关於开放动植物专利的讨论里头,也有提到专利权耗尽 06/30 11:04
3F:→ escaflone:有兴趣的可以参考一下XD 06/30 11:05
※ 编辑: escaflone 来自: 59.105.166.219 (06/30 23: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