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lanaren (智权研究"ㄙㄣ")
看板Patent
标题Re: [闲聊] 开个话题--专利权耗尽
时间Thu Jun 29 17:28:11 2006
※ 引述《nakao (LIVING in TOKYO)》之铭言:
: ※ 引述《alanaren (智权研究"ㄙㄣ")》之铭言:
: : 个人认为是物品,且该物品应等於一项申请专利范围。
: : 依智财局对该条款的释义--使用:指实现专利的技术效果之行为,
: : 包括对物品之单独使用「或」作为其他物品之部分品使用。
: : 因此,个人看法为:
: : (a)不包含
: 为什麽57条的使用不包含将[物品]作为[LCD=其他物品]之部份品使用?
:
首先,依权利耗尽原则来看,专利权之效力不及於「专利权人所制造或
经其同意制造之专利物品在贩卖後、使用或再贩卖该物品者」,对照例
子中的XXX物品,既已售出,自然丧失对该物品之专利权效力,包含
使用、制造、贩卖的权利(国内耗尽论),因此,若是包含於「使用」
一节,是否意谓claim2便无法主张呢?
: (b)否
: 理由为何?为何专利范围写一LCD其中包含XXX物品,不能解释为该LCD有使用
: XXX物品作为零件?
依专利范围之记载要点来看,通常用途之记载应视为方法专利项,而非物品
专利项,故例子中的claim1与claim2的标的不相同得各自主张。
以例子来看,应不能视为同一发明(单一性问题),通常用途的写法大致为
1、一种XXX物品,...
2、一种使用如请求项1XXX物品之LCD面板 ,...
: : (c)否
: 如果物品仅供LCD面板使用,为什麽他不是智慧局所解释的作为其他物品之部份
: 品使用,或是实现专利技术效果之行为?
如claim1的XXX物品仅能用於LCD面板,那claim2的物品载记是否为无意义?
: : (d)使用为「实施」,即「技术」,而无关购买
: 权利耗尽理论的前提即因已支付一定价金给予专利权人,为避免
: 专利权人二种得利而於衡平法上所设定的特别规定,为何此种
: [使用]无关购买?尤其是讨论权利耗尽理论原则的时候?
: : 个人看法,以物品论应无违反: 即便以物品论的时候,你仍然有付钱给专利权人,专利权人也应该
: 默示你使用该产品,为何以物品论时未违反?
默示许可意谓:专利权人在专利产品首次合法出售时并未明确提出「限制条件」,
即可推定购买者取得可以随意处置所购买产品之默示许可,专利权人不能再有所再
有所主张。
但例子中claim1的XXX物品,若除了使用於claim2方法的用途外,便无其它用途
时,应可视为,虽专利权人未提出claim2方法的限制,但因可预期claim1物品势必
会运用到claim2方法的用途,故仍可另外主张。
相反的,若claim1的XXX物品非仅有一种用途时,应符合默示许可而无法再主张
claim2物品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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