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akao (LIVING in TOKYO)
看板Patent
标题Re: [闲聊] 开个话题--专利权耗尽
时间Thu Jun 29 00:05:02 2006
※ 引述《alanaren (智权研究"ㄙㄣ")》之铭言:
: ※ 引述《nakao (LIVING in TOKYO)》之铭言:
: : 当看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款的条文时,可以有
: : 下述的思考方式.
: : (1)关於耗尽理论的射程范围?
: : 如该物件标示有专利号数时,
: : 一旦购买专利物品後,购买人因购买专利物品所得免责
: : 之效力是仅及於第一项或着包含整个专利说明书所揭露之专利范围?
: 个人认为是物品,且该物品应等於一项申请专利范围。
: : (2)关於[使用]的解释?
: : a.专利法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款的[使用],於本案中是否
: : 包含於将专利物品[使用]於LED面板中的使用?
: : b.专利范围claim第二项之[包含]是否能解释为[使用]的意思?
: : c.如果该物品的功能仅限於适用於面板方面,
: : 则该使用是否即为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款使用的问题?
: : d.所谓的[使用],是否应不仅指购买,更应包括为[为达成发明本来目的]
: : 或为[产生发明所揭露效果]之使用?
: 依智财局对该条款的释义--使用:指实现专利的技术效果之行为,
: 包括对物品之单独使用「或」作为其他物品之部分品使用。
: 因此,个人看法为:
: (a)不包含
为什麽57条的使用不包含将[物品]作为[LCD=其他物品]之部份品使用?
: (b)否
理由为何?为何专利范围写一LCD其中包含XXX物品,不能解释为该LCD有使用
XXX物品作为零件?
: (c)否
如果物品仅供LCD面板使用,为什麽他不是智慧局所解释的作为其他物品之部份
品使用,或是实现专利技术效果之行为?
: (d)使用为「实施」,即「技术」,而无关购买
权利耗尽理论的前提即因已支付一定价金给予专利权人,为避免
专利权人二种得利而於衡平法上所设定的特别规定,为何此种
[使用]无关购买?尤其是讨论权利耗尽理论原则的时候?
: : (3)再者所谓权利耗尽理论主要根据如下:
: : a.禁止二重得利
: : b.默示授权同意
: : c.交易安全
: : 於本案如果禁止专利物品於LED使用,是否与上述根据有违?
: 个人看法,以物品论应无违反
即便以物品论的时候,你仍然有付钱给专利权人,专利权人也应该
默示你使用该产品,为何以物品论时未违反?
: : (4)anyway如果有相关专利说明书的时候,可能对於解读
: : 专利范围可以更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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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124.18.170
1F:推 jerico:没错~既然有提到个人看法~应该要把论点写出来 06/29 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