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lanaren (智权研究"ㄙㄣ")
看板Patent
标题Re: [闲聊] 开个话题--专利权耗尽
时间Wed Jun 28 11:30:39 2006
※ 引述《nakao (LIVING in TOKYO)》之铭言:
: ※ 引述《jerico (婷儿养的小熊)》之铭言:
: : 最近专利版都没有啥讨论的文章了
: : 就由小弟抛砖引玉,丢个东西大家来讨论看看
: : 顺便知道在这个领域的从业人员的看法是什麽。
: : 以下
: 当看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款的条文时,可以有
: 下述的思考方式.
: (1)关於耗尽理论的射程范围?
: 如该物件标示有专利号数时,
: 一旦购买专利物品後,购买人因购买专利物品所得免责
: 之效力是仅及於第一项或着包含整个专利说明书所揭露之专利范围?
个人认为是物品,且该物品应等於一项申请专利范围。
: (2)关於[使用]的解释?
: a.专利法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款的[使用],於本案中是否
: 包含於将专利物品[使用]於LED面板中的使用?
: b.专利范围claim第二项之[包含]是否能解释为[使用]的意思?
: c.如果该物品的功能仅限於适用於面板方面,
: 则该使用是否即为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款使用的问题?
: d.所谓的[使用],是否应不仅指购买,更应包括为[为达成发明本来目的]
: 或为[产生发明所揭露效果]之使用?
依智财局对该条款的释义--使用:指实现专利的技术效果之行为,
包括对物品之单独使用「或」作为其他物品之部分品使用。
因此,个人看法为:
(a)不包含
(b)否
(c)否
(d)使用为「实施」,即「技术」,而无关购买
: (3)再者所谓权利耗尽理论主要根据如下:
: a.禁止二重得利
: b.默示授权同意
: c.交易安全
: 於本案如果禁止专利物品於LED使用,是否与上述根据有违?
个人看法,以物品论应无违反
: (4)anyway如果有相关专利说明书的时候,可能对於解读
: 专利范围可以更具体
: ※ 编辑: nakao 来自: 61.124.18.170 (06/22 0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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