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arrega (飞到海极居住)
看板Patent
标题Re: [闲聊] 开个话题--专利权耗尽
时间Sun Jun 25 22:02:19 2006
为了讨论方便, 对於nakao兄的原文引用做了一些顺序上的变换,
请见谅.
nakao兄提出四个观点, 第(4)点是:
※ 引述《nakao (LIVING in TOKYO)》之铭言:
: (4)anyway如果有相关专利说明书的时候,可能对於解读
: 专利范围可以更具体
其实jerico开启的本讨论串,
我个人也觉得讨论串的问题有点太假设性了.
用真的patent做case study可能会比较清楚.
however, jerico的问题并 "不会" 定义得 "过份模糊".
至少, 严谨度还够, 不会完全不能讨论.
也许下次有兴趣研究专利的人可以利用已公告的说明书来开设议题,
不过本次的议题, 应该还是可以继续被激发出一些专利概念的.
nakao兄提出的第(1),(2),(3)点都是问题
不过nakao兄可能笔误, 我猜引文中的 "LED面板" 应该是 "LCD面板"
以下就分点回应, 希望继续激发出讨论与张力
※ 引述《nakao (LIVING in TOKYO)》之铭言:
: 当看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款的条文时,可以有
: 下述的思考方式.
: (1)关於耗尽理论的射程范围?
: 如该物件标示有专利号数时,
: 一旦购买专利物品後,购买人因购买专利物品所得免责
: 之效力是仅及於第一项或着包含整个专利说明书所揭露之专利范围?
这个问题跟 "专利标的" (subject matter) 的观念比较有关
一件专利案 (一份专利说明书) 可能会有不只一个专利标的.
举例来说, 本讨论串的claim 1的专利标的是 000物件.
claim 2的专利标的是LCD面板.
原假设是B公司向A公司购买 000物件. A公司且为000物件的专利权人.
於是, A公司对於B公司 在000物件的 贩卖与使用 上是 "专利权耗尽".
(白话一点好了: A公司已经把对B公司主张 "禁止贩卖与使用000物件" 的权力用完了
注意哦!! "禁止制造与进口" 的权力还是存在哦!!)
整理一下:
1) A公司某专利的claim 1保护了 000物件的 "物品专利" =>这是A公司的 智慧财产1
2) A公司生产且贩卖 000物件 =>这是A公司的 物质财产
3) A公司某专利的claim 2保护了 使用了000物件的LCD面板的 "物品专利"
=>这是A公司的 智慧财产2
所以A公司卖000物件给B公司之後,
以後不能再去对B公司说, 你 "使用" 或 "贩卖" 的000物件是我的智慧财产1,
因此你应该要付我权利金. 如果可以这麽做, 那就是剥两次皮,
所以才会有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款
这就是jerico的问题有意思的地方,
因为claim 1的问题真的不大,
问题出在claim 2
nakao提到 "射程".. 嗯....我建议你这样想.
万一这个claim 2是另外写在另一件专利说明书上呢!?
也就是说, A公司非常尊守一专利一发明的精神, 把claim 1与claim2 分别申请了!
(当然啦, 我们假设他们都通过哦!)
这样子想有没有清楚些??
claim1 与 claim2可以放在同一件说明书, 是发明单一性的议题.
这一点上, 我在前一篇文章提过, 他们是符合单一性的.
但他们的标的不同! 所以, 虽然claim 1的专利权耗尽.
但是claim 2的专利权并没有耗尽
: (2)关於[使用]的解释?
: a.专利法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款的[使用],於本案中是否
: 包含於将专利物品[使用]於LED面板中的使用?
针对於claim 1, 答案是 : yes.
针对於claim 2, 答案是 : no.
claim 2保护一个具有000物件的LCD面板, 标的是LCD面板.
A公司卖的是000物件.
B公司买的是000物件.
A公司不能再对B公司主张 智慧财产1, 但是可以主张智慧财产2
: b.专利范围claim第二项之[包含]是否能解释为[使用]的意思?
claim 2的 "包含" 即使解释成 "使用" 也与专利权耗尽无关.
要先使claim 2专利权耗尽的成立,
才能去探讨claim 2的字义
claim 2的专利权耗尽 不成立
: c.如果该物品的功能仅限於适用於面板方面,
: 则该使用是否即为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款使用的问题?
: d.所谓的[使用],是否应不仅指购买,更应包括为[为达成发明本来目的]
: 或为[产生发明所揭露效果]之使用?
使用, 就是专利权可以禁止他人制造、贩卖、使用、进口之中的那个 "使用"
: (3)再者所谓权利耗尽理论主要根据如下:
: a.禁止二重得利
: b.默示授权同意
: c.交易安全
: 於本案如果禁止专利物品於LED使用,是否与上述根据有违?
还是回到专利标的的观念.
请再一次将a b c 三点放在 claim 1与000物件的贩售事件来比较.
并再将 a b c三点放在claim 2与000物件的贩售事件来比较.
应该就会对专利权耗尽的观念更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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