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scaflone (大骨)
看板Patent
标题Re: [问题] 请问一下独立项与附属项的问题
时间Tue Mar 14 21:58:26 2006
※ 引述《forcomet (我爱水水珊)》之铭言:
: ※ 引述《escaflone (大骨)》之铭言:
: : 附属项之记载,有时候是得因应请求项撰写中「简洁」的要求…
: : 要通通写成独立项也不是不行,不过说不定会被审查委员要求要将共同部份抽出,
: : 其余部份以附属项方式撰写…
: 这部分看不懂意思
: 附属项本来就是你说的"简洁"的要求的写法~
: 要通通写成独立项也可以
呃,我的意思是,通通写成独立项其实就不「简洁」了。
以下的我没意见@..@
: 我没遇过审查委员要求将共同部分抽出
: 比较常看到是限制性选择
: 写成独立项有时候是为了加快专利获准,allow後分割出来
: 对於没过的再答辩,有过的就可以先拿到专利,这样的实务是
: 有遇过的
: : (当然其中也有单一性要件的考量,是说,有人遇过这种核驳理由吗?@..@)
: : 这个说法要成立,有个前提是附属项的写法符合记载要件
: : (我国的话好像是规定在施行细则的样子)
: : 刚刚还想到一个,就是如果是台湾案的话,要以限缩请求项为理由要求更正的话,
: : 限缩後的内容得是原CLAIM里头有对应到的部份…
: : 要不然就会踩到更正条文中的但书规定而不能更正。
: 在修正claim部分限制必须是原有claim有提到才可以
我说的是「更正」。
更正的话,由於不能藉更正而变更权利内容,所以会有相关配套规定。
其他国家也有相关的配套,只不过可能用的不是这套…
像日本的话,除了更正,在获准专利前的修正就有限制了。
而且听说日本也酿酝第一次核驳理由後的修正限制,不过不晓得会不会过XD
: 这部份目前应该还没有 (个人觉得这是审查委员想偷懒所设的规定)
其实要偷懒的话,
不要审直接准更正,但是不符规定的更正可以构成举发理由。
对审查人员来说,是最轻松的…
现行台湾的限缩更正规定,在审查上不见得好审,有时候得画一堆树状图。XD
: 中国大陆跟台湾才会有这种问题
: 有这样限制的国家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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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03.70.179.72
※ 编辑: escaflone 来自: 203.70.179.72 (03/14 22:11)
1F:推 blueson:画树状图的用意为何? 03/15 00:42
64条第2项=_________=|||
2F:→ blueson:补正、补充、修正、更正、变更...很容易让人分不清楚 03/15 01:12
这个是名词解释了…以下答案不是官方说法…这个应该请TIPO出个答客问才对…
补正:程序要件不备之治癒
补充:加入说明书以外之资料
修正:说明书之修改
更正:公告後之专利说明书、申请专利范围、图式之修改
变更:事实之改变谓之,如「变更代理人」、「变更申请人」
XDDDDD
※ 编辑: escaflone 来自: 203.70.179.72 (03/15 20:35)
※ 编辑: escaflone 来自: 203.70.179.72 (03/15 20:40)
3F:推 blueson:树状图是指word追踪修订模式下的画线部分吗? 03/15 23:39
4F:→ blueson:如果不是,我还是不懂树状图为何? 03/15 23:41
5F:推 blueson:上述各个名词,我只是列出来让有兴趣的人自己去查 03/15 23:52
6F:→ blueson:您太热心,居然一一解释,我再做个补充好了 03/15 23:54
7F:→ blueson:补正是属於程序审查,补充及修正是属於形式及实体审查 03/15 23:55
8F:→ blueson:大概知道你所谓的"树状图"是什麽了 ^_^ 08/27 19: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