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orcomet (我爱水水珊)
看板Patent
标题Re: [问题] 请问一下独立项与附属项的问题
时间Tue Mar 14 21:49:14 2006
※ 引述《alanaren (智权研究"ㄙㄣ")》之铭言:
: ※ 引述《naphuang (天凉好个秋)》之铭言:
: : 请问一下
: : 一般写专利的时候,有分为独立项和附属项
: : 我的认知是:
: : 附属项的功用有:
: : 1.附加组件,使该发明物的功能更完整
: : 2.更明确的叙述该发明物零件的形状、位置
: : 不知在实务上,这样是否正确呢?
: : 另一个问题是,
: : 要比较A、B两专利有无侵权时,
: : 即比较A、B之独立项即可,而附属项不用比较,
: : 因为独立项一样,则附属项不用比了,因为有侵权
: : 若独立项都不一样了,那附属项也不用比了,因为没侵权
: : 这是我目前的一些想法,也是在写专利范围时所陷入的迷思
: : 不知以上概念是否可正确呢?请大大指教!谢谢
: 仅就第一个附属项功用提供个人看法:
: 基本上你的认知都正确,
: 附属项更常用来保护同一标的物之不同实施型态。
: 实务上,看待跟解析独立项跟附属项是同等地位,
: 亦即审查时附属项同样要合於专利要件,
: 换句话说,若附属项单独取出申请专利时(变独立项)一样要能符合专利要件才行,
: 否则该附属项即失去撰写的意义。
: 正因为附属项与独立项站在同等地位,仅差在范围相当或略小(限制条件增加)的情况,
: 故解读附属项时,必须连同独立项一并解释,
: 当然每一个附属项都可撰写成独立项,
: 不过实务上却不会有人这麽做,
: 因为都要加入独立项的内容才算完整,字数、篇幅过多且大,浪费时间且毫无意义,
: 但最重要的是各国对於独立项的项数与规费有规定,项数愈多申请费用愈贵。
在实务上就我遇到的提出来讨论
以US为例
通常OA下来後,可能通通被核驳,可能部分被核准,可能部分附属项是修
改成独立项就可以核准
先不谈部分核准~因为这种情形比较罕见, 有独立项被核驳也有核准的情形
这是比较少见,除非是限制的很小,例如CLAIM整个电路
(如果有收到垃圾信时先注意看看,有某家事务所在MAIL中提到他写的案子
四个月就获准,然後如何如何的. 基本上这个专利就是写整个电路架构)
回到主题
当一开始IHPE的目的是要抢PATENT的时间时,他可能会先把实施例或是即将
上市的产品的详细写成其中一个独立项,其余的部分再以正常方式撰写
举例
1. A device comprising A, B, C and D.
2. The device as claimed in claim 1, further comprising E.
3. The device as claimed in claim 1, further comprising F.
4. The device as claimed in claim 1, further comprising G.
5. The device as claimed in calim 1, further comprising H.
6. A device comprising A, B, C, D, E, F, G and H.
claim 6即是我上面提到的例子
因为限制多,通常最易获准,而这种情形可能就是详细的实施例
因此这样写之後,过的话 就可以先主张权利
我遇到的是会分割出来, 先拿到了就可以先去主张权利
虽然说专利的效力是可以回溯,但是还是比较麻烦的
这是我跟IHPE合作遇到过的一个case
有IHPE可以讨论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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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31.137.1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