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orcomet (我爱水水珊)
看板Patent
标题Re: [问题] 请问一下独立项与附属项的问题
时间Tue Mar 14 21:33:43 2006
※ 引述《escaflone (大骨)》之铭言:
: ※ 引述《barley (坚持啊)》之铭言:
: : 不太懂您的意思
: : 附属项是依附在独立项之下
: : 仅进一步解释或限制独立项范围
: 附属项之记载,有时候是得因应请求项撰写中「简洁」的要求…
: 要通通写成独立项也不是不行,不过说不定会被审查委员要求要将共同部份抽出,
: 其余部份以附属项方式撰写…
这部分看不懂意思
附属项本来就是你说的"简洁"的要求的写法~
要通通写成独立项也可以
我没遇过审查委员要求将共同部分抽出
比较常看到是限制性选择
写成独立项有时候是为了加快专利获准,allow後分割出来
对於没过的再答辩,有过的就可以先拿到专利,这样的实务是
有遇过的
: (当然其中也有单一性要件的考量,是说,有人遇过这种核驳理由吗?@..@)
: : 独立项符合专利要件 其依附项当然符合专利要件
: 这个说法要成立,有个前提是附属项的写法符合记载要件
: (我国的话好像是规定在施行细则的样子)
: : 不知您所说的
: : "换句话说,若附属项单独取出申请专利时(变独立项)一样要能符合专利要件才行"
: : 指的是什麽@@
: 刚刚还想到一个,就是如果是台湾案的话,要以限缩请求项为理由要求更正的话,
: 限缩後的内容得是原CLAIM里头有对应到的部份…
: 要不然就会踩到更正条文中的但书规定而不能更正。
在修正claim部分限制必须是原有claim有提到才可以
这部份目前应该还没有 (个人觉得这是审查委员想偷懒所设的规定)
中国大陆跟台湾才会有这种问题
有这样限制的国家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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