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scaflone (大骨)
看板Patent
标题Re: [问题] 请问一下独立项与附属项的问题
时间Tue Mar 14 19:28:29 2006
※ 引述《barley (坚持啊)》之铭言:
: ※ 引述《alanaren (智权研究"ㄙㄣ")》之铭言:
: : 仅就第一个附属项功用提供个人看法:
: : 基本上你的认知都正确,
: : 附属项更常用来保护同一标的物之不同实施型态。
: : 实务上,看待跟解析独立项跟附属项是同等地位,
: : 亦即审查时附属项同样要合於专利要件,
: : 换句话说,若附属项单独取出申请专利时(变独立项)一样要能符合专利要件才行,
: : 否则该附属项即失去撰写的意义。
: 不太懂您的意思
: 附属项是依附在独立项之下
: 仅进一步解释或限制独立项范围
附属项之记载,有时候是得因应请求项撰写中「简洁」的要求…
要通通写成独立项也不是不行,不过说不定会被审查委员要求要将共同部份抽出,
其余部份以附属项方式撰写…
(当然其中也有单一性要件的考量,是说,有人遇过这种核驳理由吗?@..@)
: 独立项符合专利要件 其依附项当然符合专利要件
这个说法要成立,有个前提是附属项的写法符合记载要件
(我国的话好像是规定在施行细则的样子)
: 不知您所说的
: "换句话说,若附属项单独取出申请专利时(变独立项)一样要能符合专利要件才行"
: 指的是什麽@@
: : 正因为附属项与独立项站在同等地位,仅差在范围相当或略小(限制条件增加)的情况,
: : 故解读附属项时,必须连同独立项一并解释,
: : 当然每一个附属项都可撰写成独立项,
: : 不过实务上却不会有人这麽做,
: : 因为都要加入独立项的内容才算完整,字数、篇幅过多且大,浪费时间且毫无意义,
: : 但最重要的是各国对於独立项的项数与规费有规定,项数愈多申请费用愈贵。
刚刚还想到一个,就是如果是台湾案的话,要以限缩请求项为理由要求更正的话,
限缩後的内容得是原CLAIM里头有对应到的部份…
要不然就会踩到更正条文中的但书规定而不能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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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03.70.179.72
1F:推 blueson:原claim里头有对应到的部分,是指claim里有写到才行? 03/15 01:00
2F:→ blueson:专利法第64条:不得超出申请时原说明书或图式所揭露的范围 03/15 01:02
3F:→ blueson:台湾有规定进行更正时,只有claim里有提到才行? 03/15 01:08
4F:→ blueson:您所说的"更正条文中的但书规定"是哪一条? 03/15 01:10
5F:→ escaflone:64条第2项。 03/15 1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