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erico (婷儿养的小熊)
看板Patent
标题Re: [问题]若别人的专利和自己的产品有“部份”很갠…
时间Sun Mar 12 21:20:38 2006
※ 引述《lobenton (lobenton)》之铭言:
: ※ 引述《jerico (婷儿养的小熊)》之铭言:
: : 很像?有多像?
: 基本上我看到的是美国专利
: 由於他实在写得太“笼统”,或是说,很会运用上位概念的字眼
: 所以我无法单从专利内容来判断到底有多像
: 只能约略判断目的、功能是一样的
: 要达到这个目的功能,产品应用的元件在上位概念来讲也是无法区别
: 延续我举的例子
: 对方是可录音的装置
: 所包含的元件就是input装置 和 储存记忆装置 和中间的运算装置
: 他的东西和我的东西到底有多像呢?
: 说实在我觉得即使实际产品差很多,也会打到他的专利,因为他实在写得太宽了!
如果以B专利申请当时的背景,没有人想到如此做
范围写的宽也没有什麽不对
: : 到底是还是不是?用'似乎'很难判断
: : 到底是不是有所不同?
: : A = B + C ?
: : 如果你生产产品在市面上卖的话,就你的字面上解释!一定是侵权
: : 但是你如果只是申请专利A,并没有侵权
: : 另外,如果你的产品的一部分是向B公司购买的录音的装置
: : 并且你的产品的另一部分是向C公司购买的播放声音的装置
: : 那你就没有侵权!
: 你的意思是说,我乾脆去买B和C的产品回来组合成A
: 这样就不会构成侵权的问题
: 又可以申请一个新的专利A
: 是这样吗?
顺序可能写反了
假设你的专利A审核通过了
再假设专利A是B+C+特徵D
那你必须要得到B公司与C公司的授权
或者是B的部分与专利B的公司购买,C的部分与专利C的公司购买
要不然就是侵权
当然,专利是属地主义
假设专利B的公司并没有在台湾申请专利
且专利C的公司也没有在台湾申请专利
那你在台湾怎麽生产,贩卖或使用都不构成侵权
: : 假设你的A专利通过审查,并不表示你生产A产品在市面上卖没有侵权
: 啊?!专利可以通过审查却不能卖
: 这是什麽情形?
上面已经解释您的疑问了
: : 很有可能不会通过,除非另外有特徵(专利要件,新颖性、进步性...)
: 但是没有人将具有B和C功能的东西组合在一起呀!
: 也就是说,A是同时有B和C的功能,可以达到的目的是前所未有的
这个很难说!
如果A是同时有B和C的功能这个是理所当然的
B功能+C功能=A功能=没有特徵(即使没人作过)
: : 假设你的产品(注意是产品,不是你申请的专利)的一部分可以被专利B的独立项描述
: : 你的产品理论上是侵专利B拥有者的权
: : 然而事实上并不一定
: : 侵权的判定必须要经过判断是否字义侵权开始
: : 以上述的假设势必是有字义侵权
: : 接下来要判断逆均等论是否成立
: : 这里说明:逆均等论指的是虽然字义可以解释此产品
: : 但是实质上未利用专利B所揭示之技术手段
: : 当逆均等论不成立之後
: : 再判断是否有禁反言的问题
: : 这里说明:禁反言用白话文就是 之前说过的话不可以反悔
: : 以专利来说,一般业界申请专利常用的手段都会故意把独立专利范围写的非常大
: : 当收到审查委员核驳时,再去进一步限缩专利
: : 但是每一次改写权利范围时,就表示放弃了某一部分的权利
: : 以後就不能在主张上面你所放弃的权利(相关案件比较有名的是festo案件)
: : 另外,在核驳答辩的时候,专利申请者也很有可能根据审查委员的理由
: : 提出答辩意见时,不小心限定了本专利只能用在什麽地方
: : 以後别人用你的发明用在别的地方,专利拥有者便无法主张专利权
: : 再假设没有禁反言的情况时,你的产品就是侵犯了专利B
: : 上面的侵权判定只是理想的情况
: : 事实上,专利B的拥有者如果告你侵权,除了用诉讼或赔钱的手段解决之外
: : 另外还可以举发专利B
: : 假设B的专利范围写的太大
: : 你可以蒐集专利B的申请日之前,是否有相类似的技术
: : 以那些技术作为证据提出举发(重新审查)让专利B限缩她的范围
: : 使得专利B新的专利范围无法解释你的产品,这样就避开了专利B
: : 当然上面的方法在台湾似乎是没什麽用的
: : 主要是因为台湾的审查委员太x
: : 台湾的审查委员通常很容易站在保护专利拥有者的立场
: : 但是提出专利重新审查在美国可是非常的有用
: 哇~十分专业!谢谢!
谢谢您的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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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jerico 来自: 210.85.115.27 (03/12 2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