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arley (坚持啊)
看板Patent
标题Re: [问题] 撷取电视画面问题
时间Wed Sep 28 14:06:47 2005
※ 引述《forcomet (我爱水水珊)》之铭言:
: ※ 引述《barley (坚持啊)》之铭言:
: : 请问为什麽合理使用也要经过授权呢
: 法条从未说过合理使用就不用经过授权吧
: : 按照法条来解释的话
: : 在合理使用范围内 得公开引用 或是以图书馆或个人器材重制着作
: : 我以为所谓合理使用范围内 就可以不必得到着作权人的授权
: 不是不用~是替使用者给一个方便~反正你的使用并不会去
: 影响着作权人的权益(请看65条) 但是可能你为了得到授权
: 而影响到本身的权益~就像可能你论文引用了上百篇论文~而且
: 做的论文很有价值时~如果要你一一争取授权就会有困难度~
: 因此才会有合理使用的产生~
: 再这样说明一下~法条规定引用他人着作权标的应得到着作权人
: 之授权~但是考量某些情形并不会影响着作权人的权益时~开一个
: 方便之门叫合理使用~让大家能更方便而已~然後要做的事情
: 就如你下面所讲的
了解了 大大所说的授权是指一个授权的概念
即合理使用视为获得着作人授权
而我以为仍须进行授权的动作
: : 但必须注明出处及着作人姓名主张着作人格权
: : 如此一来 为何需要授权呢???
: : 合理使用应该和营不营利无关
: 绝对有关联~营利绝对无法落入合理使用~不营利才有可能落入合理使用
: : 而是在於有无侵害到着作权人实质或是潜在的商业利益
: 讲的很正确
: : 举例而言 这次IFPI起诉KURO 一并起诉的陈姓会员
: : 并没有直接或间接进行任何营利的行为
: 我所说的营利行为并不是只有大家认知中的赚钱才是
: 再举个例子
: 原本买一张cd可能要300~但是你今天无偿去取得了
: 音乐来听~等於你有不当的获利300~这种获利也算是
: 所谓的营利~可能营利这个字眼会有争论~或是用商
: 业目的会较适当~或是不当得利之类的会比较不会有争议
: : 但是由於重制及公开传输份数过多
: 我一直听闻有这个重制份数规范~但是没找到明文规定的
: 至少目前所规范的皆属於学术等非商业目的的着作权标的物
: 如果是用这个理由实在是有点搞不清楚状况
的确 所谓重制数超过五份等规定是87条一定数量的释义
但是现行实务上常会参考这个一定数量的规范来判断是否超出合理使用
这方面应该有判例可循
而我所谓重制及传输份数过多
则是参考到IFPI起诉的原因
认为大量的上传及下载已经实质影响甚至侵害到了她们的商业利益
: 题外话
: 如果我买一张CD~我拷贝了10份给自己用~那我数量明显超过87条
: 规定~我犯法了吗??也不一定~
这个范围似乎仍在争议
不过一来自己使用举证不易
二来影响较小
三来不太可能有人自己拷贝十份自己用
所以还没看过备份行为被起诉的
: : 仍被判刑
: 我不知道他被判刑的原因为何~起诉的理由为何~如果是说电脑
: 中有过多音乐MP3可能不太可能~我觉得可能是他提供大量的MP3
: 供人下载~他没有营利或获利~但他侵犯了着作权人专有之重制
: 及公开传输之权利(重点是这一句~跟他重制或公开传输份数过多
: 无关~)
恩...我的用词有误 抱歉
被判刑应该是有重制以及公开传输之行为
而份数过多则是遭到IFPI关切的原因
应该这麽说
: 成大事件也是开FTP站才有事~
: 另一方面这也是着作权法的盲点 ~卖有罪 买的人呢??
: 供别人抓MP3不行~那抓回来听的人呢~ 这个才是有趣的地方
抓回来的行为也侵害重制权
但是现在抓侵权
都是抓大头 比较杀鸡儆猴的味道
真的要抓下载的人有何尝不可
只是到时候被立委注意到又会吵台湾被美国牵着鼻子走
着作权还不除罪化等等的
何必呢
: : 而营利则是当然侵害着作权人的商业利益
: : 并且有无营利行为的罚责也不同(第九十一条)
: 91条讲的是侵害他人之着作财产权~但是只有营利才算侵害吗
: 法条并没有这样讲~着作权法所有的罚则都是"侵害" 着作财产权
: 的前提..
其实我的意思是 91条中分别有对非法重制(无营利)
以及销售或出租(有营利)非法重制物有不同的罚责
不过大大对於营利行为的定义不同 这方面就不用理他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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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30.72.67
1F:推 new9999:现在很多工具要做到重制是很简单阿 09/29 02:50
2F:推 new9999:-.-只是再重制时也需要合理的理由 09/29 02:53
3F:→ new9999:若怕CD刮坏 所以可以"烧一份"起来留着-->诸如此类的 09/29 0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