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SL3719 (不谈恋爱不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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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审查委员为什麽这麽用法条?
时间Sun Sep 18 03:32:32 2005
※ 引述《koiama (koi)》之铭言:
: ※ 引述《koiama (koi)》之铭言:
: : (假设) 当审查委员找到前案并且此前案符合 102(a) 也符合 102(b)
: : 那麽审查委员会用哪一条呢?
: : 另一个百思不得其解的实例:
: : A案:US filing date XX/XX/XX , priority date: 2003/10/03
: : 引证案甲:US6521846 B1, Filing date: 2002/01/07
Date of Patent:2003/02/18
: : 引证案乙:US6486543 B1, Filing date: 2001/02/16
Date of Patent:2002/09/26
: : 审查委员用 引(甲)及102(e) 驳A案某独立项。又用 引(乙)及102(b)驳A另一独立项。
: : Why? @@a
: 感谢 tangential 大大.
: 对於 1.的答案,我先前也有这麽听说过。
: 对於 2. 我想可能误解我的意思了,我的意思是说
: 引(甲)为什麽不能用 102(a)或(b) 偏得要用 (e).
引(甲)的公告日在2003/02/18,
已经适用102(a)款啦?
我也搞不懂审查委员为什麽要引102(e)。
我记得102(e)处理的是拟制新颖性的问题,
也就是引证案申请在先,但 公告/公开 在後的状况。
这里请其他高人指点了。
: 引(乙)为什麽不用 (a) 要用 (b)?
引(乙)公告日为2002/09/26,
早於A案优先权日一年,
用102(b)打死可以避免引用102(a)之後对「发明日」出现争议,
虽然一般是以申请日推定为「发明日」。
102(a)、102(e)比对日期是申请案的「发明日」
102(b)比对日期是申请案的「申请日」
虽然一般都是以「申请日」作为「最晚」发明日,
如果如果可以直接针对「申请日」进行核驳,
相信审查委员或举发人应该不会想去动「发明日」
: 大概是这个意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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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30.7.76
※ 编辑: JSL3719 来自: 61.230.7.76 (09/18 03:33)
1F:推 Antinomy:MPEP 2136-2136.05 for case law dealing with 102(e) 09/18 09:47
2F:推 Antinomy:请看 MPEP 2132.01 有上面那句话 :P 09/18 09: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