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scaflone (大骨)
看板Patent
标题Re: [问题] 专利在行政救济上的问题
时间Tue Jul 5 20:46:56 2005
※ 引述《barley (坚持啊)》之铭言:
: ※ 引述《escaflone (大骨)》之铭言:
: : 这位网友上次来问也问好久了,
: : 我对这个问题也满有兴趣的。
: : 能不能上来分享一下对於这个问题的见解呢?
: 因为太菜了
: 所以其实看不太懂题目
其实应该不是菜不菜的问题,而是b大应该还比较少接触到举发跟後续行政诉讼的部份。
: 可不可请问一下什麽事当事人主义之精神
我来讲一下,不过这段我也没碰过,也就是就资料上拚凑到的来打打嘴炮。
有错的话,还请各位先进指正。
当事人进行主义是相对於职权进行主义,
差别之一是在於法官的角色是问案或是听讼的差别。
举发案的话,是由举发人提出证据及理由,由专利权人答辩,
由於事涉两造,所以专利专责机关在参酌两方的理由之後,
会做出处分,也就是举发成立、不成立,
(先不考虑专利权人更正claim後举发人撤销举发的情形)
所以在举发的这部份,其进行是接近当事人进行主义的。
不管成不成立(撤销专利与否),都是对一造有利一造不利
不利的一造一定会继续向上告,经过诉愿再到行政诉讼後
在我国是以智慧局跟经济部为被告(因为处分是智慧局做出来的,
还会告到法院是因为经济部诉愿会没把那个处分给废弃掉),
而处分对其有利的那方,往往在行政诉讼中没法讲话,
要是智慧局告输了,往往是原处分废弃,就重审一次,
要是处分内容变了,那就又猪羊变色,就换个人再告一次。
告来告去没个确定的结果。
^^^^^^^^^^^^^^^^^^^^^^这大概是原来问题中的流弊。
当然可以用参与讼诉的方式来让另造在诉讼中表达意见。
但是之後的判决也不见得对两造都有拘束力。
(这边的确切用词我没记,我目前还用不到XD)
也就是还是会有告到没完没了的情事发生。
因此,目前国内就有关於此制度的改革案在推。
会变成什麽样,可以参考我之前找到的文章。
不过还没定论。
但是在商标,已经引进了听证制度。未来专利这块,
也有可能朝这方向进行。
不过还有问题就是了。细节就不多说了。
有问题还是请多多提出。因为我也不知道我记得的对不对。
: 又所谓的实务运作是指哪一部份
: 行政救济若指的是诉愿
: 如何牵扯到公众审查程序
: 还烦请各位前辈位小弟解惑一下
: 感谢@@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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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0.85.19.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