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arley (坚持啊)
看板Patent
标题Re: [问题] 关於美国案Claim的撰写
时间Tue Jul 5 13:02:58 2005
※ 引述《WHOMAU ()》之铭言:
: ※ 引述《bewitch1 (bewitch1)》之铭言:
: : 如果两个A之间的连接关系通常是必要的、无可避免的
: : 我会将标的写为"An assembly comprising a first A and a second A".....
: : the first A and the second A respectively comprising a B, a C, a D.....
: : wherein the D of the first A is arranged to connect to the B of the second A.
: : 可是这样写的话,就会将权利范围限制在至少包含两个A的装置,单一个A就不侵权了
: : 不知道大家的意见如何? 能够有机会听听大家会怎麽考虑、怎麽写真是很有意思。
: 若是这个发明必须要包含两个A才能作动的话
: 那采用bewitch1的写法没有什麽问题.....
: 若是单一个A也可以作动的话...
: 那就考虑将D写在附属项.....
: 用原本barley的写法应该是不会有不明确的问题...
: 若是不担心被核驳doule patent会被要求分割的话
: 就乾脆写两组独立项...
: 一组是单个A不包含D...
: 另一组是两个A以D连接的.....
感谢W大和b大的回答
其实这个案子已经具有两个独立项了
如W说的另一个是两个A以D连接的
但因为第一个独立项被103驳了
所以才会考虑这样的写法 又怕被驳标的不明确
(同样的情形好像常在欧洲案遇到)
再次感谢各位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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