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scaflone (大骨)
看板Patent
标题Re: [问题] 怎麽区分新型和发明?
时间Fri Jun 17 22:44:57 2005
个人意见,有错请指正<_ _>
※ 引述《JSL3719 (不谈恋爱不结婚)》之铭言:
: ※ 引述《barley (坚持啊)》之铭言:
: : 这边我想请教一下
: : 新型在取得技术报告之後即具有排他权吗??
: 新型应该是在公告领证後就取得权力,
在此是取得一个没法行使的新型专利权,
亦即仅符合形式审查过程审查之单一性、说明书记载等要件。
: 与是否有技术报告或技术报告的评价无关,
在行使专利权(排他权)时,须同时出示技术报告。
新型专利技术报告系对新型专利所载创作是否符合新颖性等要件进行评价。
: 但是为了避免滥权,主张权力前需要提示技术报告或是相关佐证,
法条用语是「或」尽相当之注意。
至於如何尽相当之注意…
XDDDDDDDDD
: (根据智财局说法,律师或专利代理人的监定报告似乎也可以)
: 但是在根据智财局的官方说法,没有技术报告仍然可以主张
: (当然要小心日後碰上105条的问题)
至少就算没尽相当之注意,只要出示技术报告,在法上即推定为无过失。
当然,还得看技术报告是否在之後又有人提出申请的问题。
: : 如果是的话
: : 那麽新型和发明的效力
: : 除了保护年限和技术报告无法提出申覆和答辩之外
: : 具有技术报告的新型和发明有何不同呢
: : 虽然有以上缺点 但是审查时间缩短
: : 以物品专利而言要如何取舍呢?
在日本,对於特许与实用新案之取舍,系依产业别而有不同。
在台湾…XDDDDDDDDDDDD
: : 又这麽做有什麽意义呢? 为何不并入发明呢??
在日本,当年即有将实用新案纳入特许制度的意见。
不过听说有资深代理人在公听会上激动地大骂
「你们不能践踏先人的智慧啊~」
台湾的话…
: : 感谢
: 这一部份是大哉问了,毕竟大多数国家都还保留新型专利,
: 且多采取登记制,引进公众审查的概念(经由举发程序撤销其权力)。
: 由专利法条文的字面来看新型与发明对进步性的要求确实略有落差,
真的有吗?@_@
法条规定的落差如何落实在审查实务上呢?@_@
当然这有甲说乙说啦。
以日本的文献为例,我不只看过一次说特许与实用新案法条上在进步性的不同规定,
只是字面上的不同。
J兄对大陆的制度颇有研究,可以谈谈大陆那边的看法吗?@_@
: 所以实务上的选择或许可以由这方面来考量。
: 不过新型案的数量逐渐萎缩应该会成为趋势,
: 日本实用新案改采登记制後,每年申请量似乎就萎缩到两千件上下。
不只啦,是从每年十万降到每年不到一万,
而且有一大半是台湾人贡献的XDDDD
所以才有去年的修法。
: 大陆实用新型登记制我记得已经施行超过十年了,
: 或许可以参考大陆的一些经验。
: By the way,大陆的专利参考书(包含原创跟翻译书)
: 在台湾有没有比较容易取得的管道?
大陆的专利参考书有比较好看吗?@_@
我是有看到一些日文书还不错,不过新版的还没拿到手Q.Q
: 老是要等同仁到大陆出差的时候顺便扛书回来实在很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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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JSL3719:其实我对大陆制度了解不多,只是碰巧前阵子有去 61.230.17.93 06/18
2F:→ JSL3719:听了一堂课 -_-||| 61.230.17.93 06/18
※ 编辑: escaflone 来自: 210.85.19.92 (06/18 01:38)
3F:→ escaflone:我只知道大陆的审查人员,派去EPO的名额满多的 210.85.19.92 06/18
4F:→ escaflone:至於大陆的书,我一直觉得写得很枯燥XD 210.85.19.92 06/18
5F:→ escaflone:不管是专利还是技术的都一样… 210.85.19.92 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