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SL3719 (不谈恋爱不结婚)
看板Patent
标题Re: [问题] 怎麽区分新型和发明?
时间Fri Jun 17 01:54:10 2005
※ 引述《barley (坚持啊)》之铭言:
: ※ 引述《JSL3719 (不谈恋爱不结婚)》之铭言:
: : 技术报告并不影响新型专利的效力,实际上取得新型专利後,
: : 即获得排他权力,但是为了避免衍生专利法105条的问题,
: : 主张权力前最好还是先取得技术报告。
: : 其次,技术报告的评价不论如何,皆不影响新型专利权力,
: : 拒撤销其权力仍必须透过举发程序。
: : 依目前的天字第一号的技术报告书来看,
: : 比较像是由官方提出一份检索报告,
: : 提示各前案的相关性,让公众作为举发时的引证参考。
: 这边我想请教一下
: 新型在取得技术报告之後即具有排他权吗??
新型应该是在公告领证後就取得权力,
与是否有技术报告或技术报告的评价无关,
但是为了避免滥权,主张权力前需要提示技术报告或是相关佐证,
(根据智财局说法,律师或专利代理人的监定报告似乎也可以)
但是在根据智财局的官方说法,没有技术报告仍然可以主张
(当然要小心日後碰上105条的问题)
: 如果是的话
: 那麽新型和发明的效力
: 除了保护年限和技术报告无法提出申覆和答辩之外
: 具有技术报告的新型和发明有何不同呢
: 虽然有以上缺点 但是审查时间缩短
: 以物品专利而言要如何取舍呢?
: 又这麽做有什麽意义呢? 为何不并入发明呢??
: 感谢
这一部份是大哉问了,毕竟大多数国家都还保留新型专利,
且多采取登记制,引进公众审查的概念(经由举发程序撤销其权力)。
由专利法条文的字面来看新型与发明对进步性的要求确实略有落差,
所以实务上的选择或许可以由这方面来考量。
不过新型案的数量逐渐萎缩应该会成为趋势,
日本实用新案改采登记制後,每年申请量似乎就萎缩到两千件上下。
大陆实用新型登记制我记得已经施行超过十年了,
或许可以参考大陆的一些经验。
By the way,大陆的专利参考书(包含原创跟翻译书)
在台湾有没有比较容易取得的管道?
老是要等同仁到大陆出差的时候顺便扛书回来实在很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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