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reenworld (我爱好天气)
看板Patent
标题[问题] 专利在行政救济上的问题
时间Sat May 28 18:05:57 2005
请问板上的各位
在实务上虽认专利公众审查程序系采当事人(进行)主义,
惟在智财局审理阶段,
两造当事人或可解为举发人和被举发人,
而符合当事人主义之要求,
虽在行政救济阶段,
由於必须以原处分机关为被告,
则如何落实当事人主义之精神,
现行实务运作上有何弊病?
对此等问题,有何解决之道?
拜托大家了
非常谢谢大家愿意看一下这篇
请知道的人可以告诉我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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