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scaflone (大骨)
看板Patent
标题Re: [问题] 关於首宗申请案和主张优先权 在台湾ꤠ…
时间Tue Apr 26 22:41:08 2005
※ 引述《barley (专利讨论版试阅中)》之铭言:
: http://www.tipo.gov.tw/patent/ShowTalkContent.asp?postnum=6887
: 以上是专利论坛的讨论串
: 讨论的结论是
这个问题其实很有趣。
重点就是,台湾跟大陆互相不承认优先权。
^^^^^^^^^^
所以1.、3.两点都没错。
至於2.
既然不承认台湾的申请案,美国申请就应该是第一次申请。
没有这种欺负人的做法。
怎麽没人去提行政诉讼也是很怪的。
: 1.台湾公开日如果早於大陆申请日 则会被驳以违反新颖性
: 2.美国申请案晚於台湾申请案 不能主张美案优先权(这是PCT内容)
: 所以在此前提下 申请大陆案也不能主张美国优先权
: 3.一定要在台湾公开前申请大陆案
: 我的问题是:
: 1.请问各位前辈有遇过如上述1之问题吗?
: 2.那如果为和台湾签署主张优先权之国家
: 也会被驳以新颖性吗?抑或是只是大陆的特例?
: 烦请各位前辈解答
: 感激不尽
关於2.是说,只要其他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国家,台湾的优先权主张都是被认可的。
台湾也认可其优先权主张。
另外,用这种方法来驳专利,对於审查人员而言,
其实只能省下检索前案的时间,後续的行政处理,有时可能会更麻烦。
不算是高明的做法。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0.85.19.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