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scaflone (大骨)
看板Patent
标题[旧文]剧情快报与营业秘密
时间Mon Apr 25 09:42:39 2005
近两年前写的,当时大霹雳正在大张旗鼓地要捉网路上所谓的小道消息。
後来看了一下法条,凑成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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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剧情快报、小道消息」可否受营业秘密法保障?
我国营业秘密法第二条则明文规定:营业秘密,系指「方法、技术、制程、配方、程式、
设计或其他可用於生产、销售或经营之资讯,而符合下列要件者:1.非一般涉及该类资讯
之人所知者,2.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实际或潜在之经济价值者,3.所有人已采取合理之保密
措施者」。
关於「布袋戏未发表剧情之内容」,如符合法律规定者,自然属於营业秘密法之保护对象
。其中的三项条件,第一二项较无争议,第三项「所有人已采取合理之保密措施」可以再
作讨论。
此处之营业秘密之所有人,系包括经由职务接触而知悉趁关营业秘密者,在霹雳布袋戏的
这个案例来说,包括从编剧到拍摄现场、影带制作及拷贝的所有相关人员。如果霹雳片厂
想保障相关的剧情讯息不经由所有人为不特定之大多数人所知晓,得依相关法令从事保护
之工作。相关人员如属片场雇用之员工,则片场可在雇佣契约中对相关联行为有所约束。
至於因其他业务合作关系(如发片商、拷贝商)而有获悉相关资讯之虞者,则应由片场订
定合作行为之契约时加以约束。
其他可采用之保护方式尚包括:
(一) 与员工订立保密约款
(二) 禁止营业竞争之约款
(三) 员工离职时应采适当之措施
(四) 影印份数之限制与追踪管理
(五) 机密文件之存放与管理
(六) 重要区域之管制与监控
(七) 资料之销毁、废弃垃圾之检查
(八) 与磋商或交易之相对人订立保密约款
(九) 网路之安全与管理
(十) 实施门禁管制
再来是讲到网路上之小道消息之责任问题。
营业秘密法第十条中规定: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为侵害营业秘密。
一、 以不正当方法取得营业秘密者。
二、 知悉或因重大过失而不知其为前款之营业秘密,而取得、使用或泄漏者。
三、 取得营业秘密後,知悉或因重大过失而不知其为第一款之营业秘密,而使用或泄漏
者 。
四、 因法律行为取得营业秘密,而以不正当方法使用或泄漏者。
五、 依法令有守营业秘密之义务,而使用或无故泄漏者。
前项所称之不正当方法,系指窃盗、诈欺、胁迫、贿赂、擅自重制、违反保密义务、引诱
他人违反其保密义务或其他类似之方法。
一个网友在某网站上看到其他网友张贴之小道消息,是否有侵权的问题?
营业秘密之受保护要件很重要的一点是必须具有秘密性。此为营业秘密本来就应具有之特
质,知悉该秘密之人仅能限於特定而封闭之范围内,如果已经成为公开之事实,则不再是
秘密,自然不能再受到营业秘密法之保护。举例来说,新片发行之後,里头的剧情已为不
特定之大多数人士所悉,自然不具秘密性。
根据此原则,剧情资讯在网路上公开之後,自然失去其秘密性。
看到的人再四处转述,於法而言,该剧情资讯在公开之後是不再受营业秘密法保护的。
那麽,营业秘密法保护的,是哪个范围呢?
是营业秘密在「公开之前」的那部份。亦即是特定的少数人(举例来说,因职务关系而知
悉剧情资讯的相关工作人员)不得以不正当的方法加以公开。
但是将小道消息四处转贴,则可能仍会侵犯到着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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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0.69.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