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iddershen (雨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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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监价师资格 须通过严格考核
时间Wed Apr 20 22:37:20 2005
工商时报 04/焦点新闻 2005/04/18
监价师资格 须通过严格考核
【周慧如、林文义/台北报导】
金管会决定建立企业资产监价作业程序,主要原因应是即将实施的各种制度,例如,推动金融业进行并购、以及三十五号资产减损公报,都牵涉到企业监价,而且监价的结果直接影响公司的损益或净值,因此,有必要使企业监价的程序进一步透明化。
尤其是当企业进行并购时,因并购产生的商誉,以及企业取得的专利权都属於无形资产,均必须进行监价,而且监价的结果会直接影响公司的获利,这也是促使金管会要建立这项制度的重大原因。
依据金管会草拟的企业监价作业要点草案,实际从事监价工作累计满两年,具备财务、会计、法律、科技、金融相关领域专业知识,才能报考监价师。如果曾在监价相关业务中,受停业以上处分,自处分确定之日起,未满两年者,不得从事监价。
金管会官员表示,由於监价范围太大,因此很难由国家考试院主办考试,颁予证照,而改以民间具公信力的专业组织举办考试。未来考试将分两阶段,第一阶段的笔试由金融研训院举办,第二阶段是个案研究,如依美国做法,考生有两个月的时间做答,再由专业组织经过三个月的审阅以决定是否合格,并颁发执照。
监价人员必须是专科以上财务、会计、法律、科技、金融相关领域毕业,加入专业自律组织,有实际监价累计两年的经验,并参加金融研训院、会计研究发展基金会相关研习课程四十小时以上,并取得认证资格者。
但如果曾因监价业务上有关诈欺、背信、侵占、伪造文书等犯罪行为,受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刑期宣告确定者,不可从事监价。但如果刑期执行完毕或一部份执行,而赦免已满三年者,不受限制。
曾因财务、会计、审计、资产评估、企业管理等工作受停业以上处分,自处分确定之日起,未满两年者,也不可进行监价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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