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ncerax (= =)
看板Palmar_Drama
标题Re: [问题] 神刀一案
时间Sat Apr 8 16:35:36 2006
※ 引述《jonsauwi (JBY)》之铭言:
: 我想请问关於神刀天泣一案,
: 1. 神刀算是那两名杂鱼自羽人身边所偷,
: 也就是说,是赃物,
: 而圣耀刀赏(呃...没错吧?)在不知情之下,
: 购买了赃物,
: 如此有什麽罪责呢?
: 2. 宵以口头上订契约的方式得到此赃物,
: (假设这在当时算是合法的)
: 那正常来讲他应该是有什麽法律责任?
: 3. 赃物原主虽处於失踪的情况下,
: 法院应没有权力处理此物吧?(对不起...这句好像是废话...)
: 以现行法规(台湾)来说,失踪n年後可算死亡(应该是这样,n是多少我不知),
: 那法院是否在此时就有权力处理赃物?
: 麻烦比较熟知法律的回答一下,
: 不知道为什麽就是很想要知道...
: ox的,该死的公法庭做的唯一一件事,
: 竟然是让我对法律有兴趣起来了...
假如完全从民法观点
1. 首先...应该说神刀天泣的主人...能对杂鱼如何主张?
因为现在刀在圣耀刀赏手中...故刀已不在杂鱼的占有中
可是杂鱼对刀"过去的占有",及"处份权"系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致羽人受
有损害者,依§179前段 不当得利之规定 ,应返还其利益。
但"过去的占有"及"处份权"依其利益之性质不能返还者,依§181但 应偿还其价额,
又杂鱼於受领时系知无法律上之原因,即恶意,故依§182(2)应将受领时所得之利益
附加利息一并偿还。
因为杂鱼系因故意,不法侵害羽人之所有权者,依§184(1)前 负损害赔偿责任。
依§213(1)损害赔偿以回复原状为通则,可是在本案中回复原状显有重大困难,
依§215应以金钱赔偿其损害。
这两种请求权有请求权竞合的现象。
羽人能对圣耀刀赏如何主张
因为刀是羽人的,故所有权人为羽人,虽然圣耀刀赏占有刀系因与杂鱼间之买卖契约
,可是债权只能在相对人间主张,不能对第三人羽人主张,故圣耀刀赏属於无权占有
,羽人得依 §767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请求圣耀刀赏将刀返还之。
可是圣耀刀赏系信赖杂鱼占有刀之公示原则,而产生物权变动之人,应受到公信原则
之保护。依§948 以刀所有权之移转为目的,而善意受让该刀之占有者,纵让与人杂
鱼无让与之权利,其占有能受法律之保护。依§801 刀之受让人占有动产,而受关於
占有规定之保护者,纵让与人无移转所有权之权利,受让人仍取得其所有权。
故圣耀刀赏善意取得刀之所有权。
故羽人不能依§767向圣耀刀赏主张返还。可是神刀是盗赃遗失物,故依§949自神刀
遗失时起两年内请求占有人圣耀刀赏回复其物。
2.
照原po意...刀是圣耀刀赏的(详见1.),他要约定给谁就给谁,依§765所有人得於法
律限制范围内自由处份其所有物。
可是我比较希望照剧情走,我由姥无艳对羽人的刀主张无因管理,委任宵去做无因
管理,即寻回刀比较有意思。
3.这我就不太清楚= =" 还没学到民诉...不过n依据情我觉得是§8(3)失踪人遭遇特别灾
难,牠妈的杂碎恨不逢推他入绝谷,得为死亡之宣告。
= =" 打好久....各位前辈有误记得跟我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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