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s60406 (cs6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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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考古] 一百零一学年度上学期法理学期末考试题
时间Mon Feb 18 20:00:31 2013
命题教师:黄瑞明
班级:法四B
注意事项(重要):
一、除六法全书之外,教科书与笔记等其他资料均不得携带。
二、六法全书上面不能有明显小抄记号;高点版六法全书与其他重点提示法规汇编亦不得
携带。
三、请用深黑色或深蓝色笔作答(以浅黑色或浅蓝等其他颜色笔或铅笔作答者一律扣20
分。
四、引用有相关条文时请注明其条、项、款、段。
五、各小题均非简答题!
六、字迹难以辨认者扣10分。
七、记得写上新学号(非学校学号)。
八、试题卷不用交回。
壹、(三十分)
某大学法律研究所去年民法考题由甲教授出题,其题目系取自该教授之着作中之「独门暗
器」(只有该书才有的见解),答题符合该着作之见解者即能获取高分,反之,回答其他学
者意见的考生则惨遭低分。诚然,此种情形在我国早已见怪不怪,唯从「对话」(讨论)以
及追求法学真理的观点言之,此种做法有无问题?
贰、(三十分)
解释法律之方法有多种,其中一种为「目的性限缩」。试以诽韩案的告诉(韩愈的三十九代
孙韩思道控告郭寿华指称其先祖染有风流病)为例说明此种方法可以适用在刑事诉讼法第
234条第5项关於「直系血亲」解释。
参、(四十分)
请就以下实例说明何谓「法律实定(证)主义」以及你对於「恶法亦法」或「恶法非法」争
议的看法。
(中国时报 2008.01.06)
嘉义一名退休老师,结婚四十年,儿女具已生养,因为自己欠债又外遇,为了要妻子名下
的财产,於是诉请婚姻无效。他的依据是一部早就废止的《戡乱时期军人婚姻条例》,这
个条例规定军人结婚得报准,否则无效,此男当年并未呈报,依这个莫名其妙的法律,他
的婚姻「自始无效」;法官依此判准不说,还根据民法规定,夫妻离婚财产得分配,判决
无辜的女方还得给这个负心恶汉一百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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