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at241 (爱吃鱼的猫)
看板PU_Law
标题Re: [问题] 性侵害的标准..
时间Thu Sep 25 02:08:17 2008
※ 引述《findsad (就这样)》之铭言:
: 有关性侵害防治法..
: 小时候在国小国中的性教育说过..
: 只要让对方不舒服的行为就构成性骚扰
: 可是最近很多性骚扰纠纷的新闻
: 感觉完全是对方无意..
: 而是当事人自己想太多..
: 虽然後面法律都是判决无罪
: (我对法律的常识比较不熟)
: 不过..这样已经算是滥用性侵害防治法了吧..
: 这样性侵害防治法是不是还需要做修改..
这个问题昨天补习老师才讨论过,我就来现学现卖一下~
其实,我国对於性骚扰已经在95年2月5日制定了性骚扰防治法
至於何种行为是所谓的性骚扰呢?
据该法第2条所指:
本法所称性骚扰,系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对他人实施违反其意愿而与性或性别有关之
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该他人顺服或拒绝该行为,作为其获得、丧失或减损与工作、教育、训练、服
务、计画、活动有关权益之条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图画、声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视、侮辱之言
行,或以他法,而有损害他人人格尊严,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敌意或冒犯
之情境,或不当影响其工作、教育、训练、服务、计画、活动或正常生活之进行
由此可知,只要符合上列要件即可算是性骚扰
但是光是性骚扰还不到"犯罪"的程度,那怎样才能算是犯罪呢?
由该法第25条所指之乘机性骚扰罪观之:
意图性骚扰,乘人不及抗拒而为亲吻、拥抱或触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体隐私处之
行为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十万元以下罚金。
也就是说,行为人要基於故意行性骚扰之行为,且是要乘人不及抗拒而亲、抱或摸"臀部
、胸部或其他身体隐私处"才有可能成立该罪。
因此,若是行为人完全没有要性骚扰的意思,是被害人想太多了,自然是没有犯罪的。
至於之前很红的摸5秒案例,老师也有补充。
法官之所以判无罪,是因为这件案子是在在94年发生的,在94年的时候,我国的刑法并未
规范到这种"乘人不注意、未使用强制手段、未趁他人陷於精神障碍"迅速猥亵他人的情况
。而且行为人也不是对幼童行猥亵行为,可以说是个法律漏洞啦。直到95年才制定了性骚
扰防治法,可惜的是刑法是不溯及既往的,因此法官判无罪是有他的逻辑。大家可别再以
为摸4秒就没事了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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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5.230.3.188
1F:推 b92006:原PO超用心!!那意淫算吗XDDDD哈哈 09/25 14:24
2F:推 findsad:感谢你的回答>\\\< 09/25 18:59
3F:推 bigjohnny:性骚扰 猥亵 性侵害 请区分清楚不要混为一谈!!! 09/25 20:27
4F:→ cat241:我没说是一样的东西,我只就发问者所指的性骚扰回答 09/25 22:29
5F:推 bigjohnny:你把猥亵行为套用性骚扰防治法耶 (倒数第三行.第二行) 09/25 23:10
6F:→ cat241:我的意思是...民国94年那算猥亵行为... 09/25 23:21
7F:→ cat241:要看清楚再有疑问~加油好吗 09/25 2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