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igjohnny (静宜法科台湾第一)
看板PU_Law
标题[讨论]本版中文叙述违反政教分离原则
时间Fri Aug 8 01:07:57 2008
既然大家都是法律人
那就容我用法律叙述来谈谈本版的中文叙述:
《鬼月到,六法全书可以保平安》
的妥当性问题了
简单来说 我认为这个叙述不当
因为它违反政教分离原则
我国宪法虽未对政教分离原则有明文之规定
但是学说上均认为...
政教分离原则应包含於宪法第十三条关於宗教自由的规定中
宪法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
而宗教自由的保障有赖於政教分离制度性创设
因为若为政教融合 则必定有特定宗教获得国家给予之奖励
而致使其他宗教获致相对之不利益 甚至蒙受压迫或排挤之可能
唯有完全的政教分离 才有可能完全排除国家对宗教自由之干涉
进而谋求完全之宗教自由之可能
因此维持政教分离乃是宗教自由受保障的前提
故学说上认为我国宪法既明定宗教自由应予以保障
则亦已包含对政教分离原则之确立而无从异议
再者大法官会议释字第490号明示...
「国家不得对特定之宗教加以奖励或禁制,或对人民特定信仰畀予优待或不利益。」
此乃是政教分离原则之部分内涵
可见实务界亦肯认宗教分离原则在我国宪法之存在地位
然而 政教分离原则之内容为何 大法官并未明示
学说上认为政教分离原则应包含下列内容:
1.国家不得设立国教
2.国家不得授与任何宗教团体政治性权力或特权
3.国家不得直接补助宗教团体进行宗教活动
4.国家不得支持或推行宗教教育与宗教活动
准以此言 本案探究之本版的中文叙述:《鬼月到,六法全书可以保平安》
是否违反政教分离原则问题 可以美国联邦宪法法院之违宪审查基准(Lemon test)
以下列三项标准加以审查:
1.目的: 该行为系出於世俗目的
2.效果: 该行为之主要效果非在促进特定宗教
3.过度纠葛: 该行为不会造成国家与宗教间之过度纠葛
只要违反上述任何一项 则可论此行为违反政教分离原则
依上述标准论之:
从目的而论 本版的中文叙述设为《鬼月到,六法全书可以保平安》乃是以公权力来宣扬
道教节庆"鬼月"的来临 是为出於世俗目的之宗教活动
从效果而论 以公权力来宣扬道教节庆 而承认并赋予道教可利用本版中文叙述为宣传之
特权 足以造成非道教徒之使用者 对本版与道教融合 自己为局外人 之受排斥感
从过度纠葛而论 本版於中文叙述中明示道教节庆 对本版而言实为不必要之纠葛
因此无论从目的 效果 过度纠葛而言 本版的中文叙述设为
《鬼月到,六法全书可以保平安》的确违反政教分离原则 请版主看到後修改之
感谢读文!
P.S. 其实我是学黄昭元教授的...
http://www.license.com.tw/lawyer/learning/subject/spl005.pdf
只是想找案例练习 刚刚好就用一下 谢谢版主大恩 请大家参考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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