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igjohnny (johnny)
看板PU_Law
标题Re: [讨论] 人权?
时间Mon May 19 00:46:08 2008
所谓的人权
指的是人与生俱来的权利
例如活下去、有饭吃、自由迁徙、自由发表意见等等......
这些权利不是法律所创造也不是法律所赋予
而是被法律所承认而已
法律承认人与生俱来就拥有某些基本权利
并要求国家保障人民的这些权利
有些国家在宪法里面承认人的基本权利
有些国家在普通法律或法院的判例里头承认人的基本权利
但无论如何这些基本权利是人与生俱来的
就算不在法律明文的范围内它仍然存在
每个人一出生就拥有这些基本权利
因此当一个人的基本权利
被政府或他人侵害时
那麽国家的刑罚权就应该要启动
来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
当然 国家刑罚权的启动本身就会对人的基本权利产生侵害
(例如把罪犯关起来本身就会侵害到罪犯的迁徙自由)
因此 国家刑罚权必须要在特定情况下透过必要的程序才能够启动
(例如有人犯罪 首先我们要界定出哪些行为是犯罪 哪些犯罪的行为要受到较重的处罚)
关於您所提到的第一个案例....
一位重度结核病患者在外面趴趴走不回医院
这位患者的行为"可能"侵害到别人的基本权利
但却不是"绝对"会侵害到他人的基本权利
(简而言之...就是他"可能"传染给别人而不是"绝对"会传染给谁)
在这种情况下
如果我们启动一个限制他人身自由的刑罚权 (把他关起来)
则会立即且"绝对"的侵害到他的迁徙自由或其他基本权
我们用一个"绝对"侵害人权的手段来防止一件"非绝对"的事件发生
似乎有点不太对 好像拿大炮来打小鸟了!
因此 在衡量手段与效果的轻重下
我们现在的做法是"罚款"
也就是用侵害他的财产权的方式 逼他接受治疗
当然 你可以说罚款的手段无法使他就范
而事实上没有强制的效果
但是 这是另外一个问题与法律的合身性有关
而与人权保障的限度无关
因为 无论我们采取什麽手段 都是要保障人权
要保障社会大众的人权也要保障这位患者的人权
该怎麽取舍才是恰当又有效 则考验着立法者的智慧了!
关於您所提到的第二个案例.....
一位疑似爱滋患者拿自己注射海洛因的针头在街上戳人
我们别探讨"疑似"
乾脆探讨一位爱滋患者拿自己注射海洛因的针头在街上戳人
在这种情况下
这位患者的行为已经"绝对"侵害到他人的基本权了
先不论是否有人因此得到爱滋病
至少被他戳到的人的身体受了伤 (还流血)
被他戳伤的人如果要追究此事
那麽这位患者的行为至少会受到刑法伤害罪的处罚
他应该要被判刑且可能要被关
然而 如果有人因此得了爱滋病
那麽无论被他传染爱滋病的人是否要追究此事
这位病患都应该要接受刑法重伤害罪的处罚
他应该要被判刑且极有可能会被关
因此 综上所论
我们知道人权是每一个人与生俱来的
保障人权是一个国家的基本价值
国家的法律应该要以保障人权为最根本的考量
无论国家的法律采取哪些手段来防止"人权受侵害"的事件发生
这些手段的轻重必须要与所保障的利益间达成平衡
也就是对於构成较严重侵害的事件采取较严厉的手段
对於构成较不严重侵害的事件采取较轻微的手段
如此才能真正达成保障人权的目的
保障所有人的人权!
至於您关心的手段是否真的有效与是否应采取更严厉手段的问题
这也是国家在立法时的重要考量之一
从立法实益来看
国家所立出来的法律必须要达成特定的效果
该法律才有存在的意义
因此 法律设立时立法者所预期的效果是什麽 ?
这个效果是否在立法後被达成 ?
或者随着时代变迁该效果已渐渐无法达成 ?
此等问题就是考量应不应修法的依据了
您愿意提出这个问题
怀疑目前已设立的法律的效果
其实是相当值得鼓励的!
我很愿意与您分享我的所知所学
希望有回答到您的问题
感谢您!
刘奕昇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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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findsad:谢谢..我懂了<(._.)ψ 05/19 01:07
2F:→ bigjohnny:不客气~ 05/19 01:08
※ 编辑: bigjohnny 来自: 125.230.1.100 (05/19 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