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tevenWa (StevenWa)
标题[情报]九十七学年度北大法研「民事诉讼法」试题
时间Tue May 6 21:33:34 2008
九十七学年度北大法研「民事诉讼法」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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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以其所有之A地系遭伪造印监章等文件,而被移转登记予乙为由,依民法第七百六十
七条规定诉请乙应涂销登记返还A地於甲。该诉讼系属中,乙将系争土地让与移转登记为其
媳妇丙所有,经查该诉讼系属之事实未曾经地政机关登记,而丙於受让前则善意不知乙为
无权利让与该土地之人,但知悉该A地因故在诉讼中。问若甲对乙之诉讼胜诉确定,丙是否
为该确定判决既判力主观范围所及之人?(二十五分)
二、甲起诉主张乙与丙间存有一寄托契约关系,约定由丙向甲租赁非城市地方土地(农牧用
地;下称系争土地)一笔,将丙蒐集的废弃物堆放在系争土地上,讵丙於租期届满後,仍继
续无权占有系争土地,且拒不付租金,根据乙与丙间之寄托契约关系,乙应居於对系争土
地间接占有人之地位,故诉请乙应给付甲相当於租金之不当得利等语,高等法院认定乙基
於与丙间的寄托契约关系,应给付甲相当於租金之不当得利,且租金之上限应类推适用土
地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之限制(该条规定: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过土地及建筑申报总
价年息百分之十为限);最高法院同样认定乙丙间存有寄托契约关系,且乙应给付甲相当於
租金之不当得利,惟认为系争土地为非城市地方土地,无土地法第九十七条之适用,因而
废弃原判决发回高等法院。讵高等法院更一审判决竟改认乙丙间不成立私法上的寄托契约
关系,而认定为系另一种类似公法上的补贴关系,因而根本无不当得利可言。问:高等法
院之更一审判决有无违背第三审废弃发回对第二审之拘束力?理由为何?(二十五分)
三、甲与乙於民国86年6月1日就其所有之A地与B地订立土地互易契约,并约定如因法令於
同年11月30日前无法办毕土地所有权移转登记者,土地互易失效,双方负有义务归还他方
土地,并协同办理必要之登记。嗣後甲已於86年8月1日将其所有之A地移转登记於乙,而乙
至同年11月30日止未能将其所有之B地办妥移转登记。为此,甲向法院诉请乙依约返还A地
,并协同办理移转登记。请问:(五十分)
(一)两造於法院准备程序中协商争点时,甲主张B地於86年11月30日前因法令限制无法办毕
土地所有权移转登记,乙则表示对此不争执。嗣後於同法院言词办论期日,被告乙主张,
依当时法令甲本可取得自耕农证明,凭以办理B地所有权移转登记,自属可归责於甲之因素
,以致无法完成B地所有权移转登记等语。原告甲则主张两造於准备程序中已协商为不争执
,法院应受拘束。法院应如何处理?
(二)若原告甲於本件诉讼取得胜诉判决确定,尚未向地政机关办理A地移转登记前,丙主张
於86年11月1日与乙订立A地之买卖契约,依约得向乙请求移转A地所有权。丙认为於甲乙间
之诉讼未受该当事人告知诉讼,亦未受法院通知参与程序,起诉请求撤销甲乙间确定判决
,该诉讼是否合法?
※ 编辑: SkyCooer 来自: 218.174.153.62 (05/13 2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