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vender003 (薰衣草的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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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静说] 租屋一点灵
时间Wed May 12 15:34:16 2010
又到了外出找(租)屋的季节 相信很多人都有看屋的经验和遭遇各租屋时的状况
闲来没事就来一篇分享看屋心得之行前训练
1.和房东相约看屋前 可先主动询问房东目前租屋状况
但官方说法规官方说法 若是能连络到前一位房客或是同栋房客就更棒了
想多了解毒舌类的心得还是得靠这些人
ex:屋内及日常生活状况 房东沟通相处是否有问题 修缮通报情形效率如何
租金价位高低...etc
若可先过滤相关问题 便相对的有把握去判断是否需和房东做联络看房的动作
2.若看屋後不确定屋况还需考虑 请务必避免先缴纳租(订)金的行为
订金乃契约履行前的一种承诺
民法第248条规定:订约当事人之一方 由他方受有订金时 推定期契约成立"
另外 契约行为只要两造双方口头约定就算成立 所以没把握的话还是先别下定论
3.民法第12条 满20岁为成年 因此未满20岁之未成年人
订约时最好得到父母 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之同意
签约时由父母出面并担任连带保证人
但若有事实足以认定 租屋是该未成年人人日常生活所必需
依民法第77条但书规定 即时未得到父母同意 租约仍是有效
这边要先提一个观念 就是订金的问题
很多人会问 订金缴纳後 若反悔不想承租该房 是否可要求房东退还!?
很抱歉 依照民法第249条规定
"契约因可归责於付定金当事人之事由 致不能履行时 定金不得请求返还"
也就是说 若是承租人本身因素而无法履行契约 房东是有权不退还订金
另外 在签约前 可利用租屋地址先向当地地政机关申请土地建物誊本
如此一来 不但可查出是否受法院查封 也可确认房屋所有权人为签约人
4.如前面所提 民法第422条:
"不动产之租赁契约 其期限逾一年者 应以字据订立之 未以字据订立者
视为不定期限之租赁"
因租赁期间时常会涉及提前解约与修缮和金钱交易问题 若无订定书面契约
或许会造成出租者与承租者对於权利与义务之履行 且举证更为不易
所以白纸黑字说明清楚可免去日後不必要之纠纷
5.若房东要求承租者留存身分证影印本 建议可在影本上头注明"仅供租屋使用"
可省去遭人冒用证件之风险
另外 常见的房客自行换锁和房东日後带人看房问题
建议签约时和房东确认清楚 承租者私自换锁是有理可循
但房东或许会以日後方便检查水电瓦斯有无关闭 而要求备份钥匙
这点也需要先行与房东确认
大概就这些常见问题与需要注意之细节 其他相关的水电费和房租问题
就有待消费者货比三家了
小小心得 供各位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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