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eberKast (伪‧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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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转录][好文] 冲天炮招谁惹谁?
时间Fri Dec 25 07:08:58 2009
什麽才叫做鸡巴?就是要把最龟毛、最严重的法条拿出来看。这才叫鸡巴。
避重就轻,那叫乡愿!护航!放纵!
刑法 公共危险罪
第一百七十三条 (放火或失火烧毁现住建筑物及交通工具罪)
放火烧毁现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现有人所在之建筑物、矿坑、火车、电车或其他供
水、 陆、空公众运输之舟、车、航空机者,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失火烧毁前项之物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第一项之未遂犯,罚之。
预备犯第一项之罪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
第一百七十四条 (放火失火烧毁非现住建筑物及交通工具罪)
放火烧毁现非供人使用之他人所有住宅或现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筑物、矿坑
、火车、电车或其他供水、陆、空公众运输之舟、车、航空机者,处三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火烧毁前项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险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失火烧毁第一项之物者,处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禁或三百元以下罚金,失火烧
毁前项之物,致生公共危险者,亦同。
第一百七十五条 (放火烧毁住宅等以外之物罪)
放火烧毁前二条以外之他人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险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
放火烧毁前二条以外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险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失火烧毁前二条以外之物,致生公共危险者,处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
第一百七十六条 (准放火罪)
故意或因过失,以火药、蒸气、电气、煤气或其他爆裂物,炸毁前三条之物者,
准用各该条放火、失火之规定。
第一百八十五条
损坏或壅塞陆路、水路、桥梁或其他公众往来之设备或以他法致生往来之危险者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伤者,处三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项之未遂犯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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