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OSFU (螺丝起子+血腥玛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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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静说]躺着也中枪
时间Thu Apr 23 01:39:51 2009
※ 引述《a0982206345 (盅鲫蒸)》之铭言:
: ※ 引述《seaboy543 (桔)》之铭言:
: : 今天上完课
: : 才知道有高中生来推甄 因为国立都没上
: : 只上静宜 就疯狂批
: : 食营真的是躺着也中枪!!
: : http://www.wretch.cc/blog/yudain/11341778内容在此
: : 有违反版规 请说
: : 必删文
: 不知道这样的言论是否触法,我上网查了一下。
: 利用网路发表不法言论:
: 在网路上发表不法言论,需视具体犯罪事实,如对特定人或可推知之人发表具有
: 侮辱、毁损名誉或信用的文字,侵害当事人的人格或隐私权益,则有可能构成刑
: 法公然侮辱罪(刑法第三百零九条)、诽谤罪(刑法第三百一十条)、妨害信用
: 罪(刑法第三百十三条)或公平交易法妨害营业信誉罪(公平法第二十二条、第
: 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 在网路上发表不法言论,需视具体犯罪事实,如对特定人或可推知之人发表具有
: 侮辱、毁损名誉或信用的文字,侵害当事人的人格或隐私权益,则有可能构成刑
: 法公然侮辱罪(刑法第三百零九条)、诽谤罪(刑法第三百一十条)、妨害信用
: 罪(刑法第三百十三条)或公平交易法妨害营业信誉罪(公平法第二十二条、第
: 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 不过这好像是针对个人毁谤...不知道是否有效,前一阵子友人也应网路PO文差点
: 吃上官司。我认为现在的年轻人不懂得网路的可怕,还敢胡乱狂言,真的很嚣张,
: 这种年轻人就应当让他见见世面。
: 前面有大大说有备份,针对某高中生对静宜大学批判一文,不知是否违法
: 如果是的话,应当让那年轻人好好了解,此文之严重性。
一、客观构成要件:
(一)行为主体:为一切自然人,并不论其身分为何。
(二)行为客体:为特定之自然人或法人,如系「非对特定人或可推知之人所发之言论」
,便不符合本罪之构成要件。
(三)行为:须系公然侮辱,所谓「公然」,系指「不特定人或多数人可以共见共闻之状
态」(29年院字第2033号解释[2]),且「不以侮辱时被害人在场闻见为必要」(30年院
字第2179号解释);所谓「侮辱」系表示一种不屑或轻蔑或攻击之意思,而客观上足以使
人难堪,或足以对人在社会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达到减损其评价之程度之行为[3],无
论系出於语言、文字、图书、动作…等等积极之行为,均无不可,且侮辱之内容须系抽象
之指责,如系具体指摘某事实,则有可能该当「诽谤罪」之要件,又「侮辱」行为属於一
种「形式犯」或「举动犯」,只要行为人有公然侮辱之行为,其犯罪行为便已完成[4]。
二、主观构成要件:
行为人必须出於「故意」,且须有故意公然侮辱特定人使其难堪之特殊内心倾向与目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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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npf.org.tw/post/1/3776 =============
个人认为
刑法309所称之人
婴包含法人和自然人
自然人乃指 一般人
法认系指依法登记而成的举有法人格的人
学校应该是经过登记的财团法人
所以学校应该具有法人格
所以认为静宜大学应该为刑法309条的公然侮辱的行为客体
并且得为告诉
在实务上通常认为 法人为刑法309所称之人
在学说的方面 甘师认为309仅止於自然人
btw但是我不认为学校会提出告诉,另外典典为射手座
射手座满18了吗~X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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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9.69.60.10
1F:→ ab1090714 :我就知道你会出来详细说明...我都顾着聊天了xd 04/23 01:47
2F:推 zhandy35 :大多数的学校 都很怕事= = 04/23 01:48
3F:→ ROSFU :一楼学弟~XDDD 04/23 01:51
※ 编辑: ROSFU 来自: 219.69.60.10 (04/23 01:53)
4F:推 dec16 :受教了~~我是甘师流的 = = 04/23 01:54
5F:→ ROSFU :>/////< 个人爱好 林师阿~XDD 04/23 01:55
6F:→ easyfree :满了吧 应该是79年次的@@ 04/23 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