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enorKevin75 (Kai)
看板PSY
标题Fw: [FB] 辅大性侵事件 夏林清还原真相 记者会
时间Wed Jun 8 21:13:39 2016
※ [本文转录自 Gossiping 看板 #1NL_c-c8 ]
作者: TenorKevin75 (Kai) 看板: Gossiping
标题: Re: [FB] 辅大性侵事件 夏林清还原真相 记者会
时间: Wed Jun 8 18:55:54 2016
这是最新出炉端传媒针对辅大心理系事件的评论文字,跟版友分享
个人认为就算是心平气和的开会,连续开了9小时35分不会是很有人道的做法,
何况到清晨3点半。
文长慎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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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标题:乔瑟芬:辅大性侵案,台湾性平史的指标事件
https://theinitium.com/article/20160608-opinion-josephinehsu-fju/
副标题:
辅大心理系设的工作小组,抵触性平法背後若干价值,也混淆谘商情境与师生角色的权力
关系。
5月29日辅仁大学(辅大)心理系朱姓学生在网路上公开一篇8000多字的网志,揭露2015
年6月,其巫姓女友在系上毕业晚会後,因酒醉遭同系学弟带至校内角落性侵。文中痛批
辅大校方、心理系系主任何东洪,与社科院院长夏林清,指责其不仅未妥善处理,还试图
大事化小。此文发表,立刻在社群媒体热传,引来各方强烈反应。
文中多次把矛头指向夏林清,让台湾知识分子界深感震惊。夏林清过去以鲜明的左翼旗帜
,长年投身工运与以日日春公娼为首的妓权运动,还曾代表民阵参选2012年立法委员。夏
一向被认为是台湾妇女运动先锋之一,此次却被学生指责「为保个人名誉地位,试图责怪
当事人,将调查方向导向酒後乱性的合意性交」。
朱生文章发布後,一周内,辅大校方、心理系所陆续发出多份声明,回应朱生指控。系方
早先曾提及「一切程序合法」,後撤下原声明,仅在官网留下「一切统一由校方发言之声
明」字样。
社科院院长夏林清也三度发文:首次声明温和道来,师者与学生共同学习处理冲突矛盾的
初衷,第二份由心理系系主任何东洪脸书代发的声明,则对朱生愿意接受「朱生质疑事件
处理委员会」的提案表示欣慰。第三份声明由夏林清的个人脸书帐号发出,措词改趋强硬
,指责朱生此举对她造成莫大伤害,并波及心理系及辅大性平会。
这段时间,还有该系毕业的辅导老师陈惠雯在《苹果日报》投书,提问「辅大心理系违法
了吗?」她认为校方并无失职。该系兼任讲师何燕堂於个人脸书公开发文,认为朱生此举
是对夏老师「未审先判的死刑」;兼任讲师王芳萍随後也发文,认为朱生已塑造一个「被
权威打压的强而有力的被害者形象」。
6月7日早上,夏林清以个人名义召开记者会,延续之前声明论调,表示朱生指控是「片面
、去脉络的」。晚上,心理系所召开漫长的师生讨论会,试图在系上建立共识。综观这些
回应,校方、心理系与夏院长均称事实与朱生说词有所出入,并表示一切处理於法有据。
本次性侵案的事实认定,已进入司法程序;当事人与辅大校方,乃至心理系其他师生的对
峙,教育部也已启动性平会开始内部调查。以上两点,身为外人不宜多揣测。
然而本案爆发至今,校方、系方与夏教授所公布的一系列声明,呈现的处置流程是否得宜
,仍可受公评。若对照《性别平等教育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以及教育部所颁布
之《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防治准则》各项条文内蕴之精神,不难发现此事在过去一
年的处理流程,确实存在多项可议之处。其中最重要的症结,就是由心理系师生在过程中
所组成的「工作小组」,不仅於法无据,且其组成和运作方式,也存在重大的伦理争议。
本文将先阐述性平法的立法精神,回顾其实践的局限,再讨论辅大校方处理本案的问题。
文中将聚焦分析辅大心理系设的「工作小组」,指出其如何抵触性平法背後若干价值,也
混淆谘商情境与师生角色的权力关系;更将探讨这种作法背後的「受害者培力」理论,何
以在这次事件中触礁。辅大性侵事件,有可能成为台湾性平史上的指标事件。其意义值得
大家思索。
《性平教育法》的立法精神
我们先从《性别平等教育法》的立法精神谈起。
《性别平等教育法》的首要目的,在於保护性弱势与性少数。除了透过教学宣导,在校园
推广对多元性别与性倾向的理解包容,其也期望保障任何人免於校园霸凌、骚扰、侵害等
事件造成之恐惧。
性平法针对「校园性侵害、性骚扰及性霸凌之防治」的条文,着重於确保申诉管道畅通、
追究行政责任。为保护未成年人及潜在受害人,不受司法程序旷日费时的影响,该法旨在
最短时间内,将行为人带离该环境进行调查、辅导或惩处,让受害人安心回到校园就学就
业。
然而过去在实务上,校园性平会并非每次都能发挥应有的功能。除了受害方经常出於恐惧
和个人名誉考量,不敢声张,也常见校方负责人员对法规程序陌生,错过或延误处理时机
。例如,曾发生过当事人已提出口头检举,经办人却以为无书面申请就不算数的乌龙。甚
至也发生过性平会成员欠缺相关知识与敏感度,在调查过程造成当事人二度伤害的例子。
另一个常见的挑战,则是事件爆发後,当事人之一自行转学或调职,学校也可能以「管辖
权有争议」为由而拒绝受理。
早期性平法缺乏相应罚则,不少学校承办人员无心熟悉相关法规、怠忽职守。因此,2013
年性平法修法时,已增加「强制通报」等条款的相关罚则,弥补上述缺失。修法後,性平
业务也已列入「中小学统合视导」和「大学评监」项目,若有学校应通报未通报,导致事
情再度发生,对校长罚则相当严重。
校园性平申诉的困难
在《性别平等教育法》中,对性平会的设计和期待,是希望实践校园自治精神,结合熟悉
校园环境和师生互动情况的成员,加上一定比例外部成员的监督,以力求调查的速度与公
允。
然而,台湾教育圈是一个极为封闭、内聚型的网络。教职员从教学评监、调职、论文升等
、研究经费补助等等,都有赖从同侪延伸出去的人脉关系相互支援──除非万不得以,大
家不愿轻易得罪同行。
即使性平法规定,个案调查中必须至少有五分之一性平会成员为外聘,二分之一以上为女
性;但外聘是否真代表独立,女性又是否一定具备足够的性别意识,仍不无疑问。甚至,
当事人的社经地位与社会资本,也可能影响其申诉被认真看待的程度。
2011年由陈昭如女士和人本基金会调查揭发的特教学校集体性侵事件,就是鲜明例子。笔
者友人也曾亲眼见证,自己任职的某高职发生教师间的性侵事件,却遭校方恶意拖延,不
进性平流程通报处理。
辅大该生刊出网志後,能立即在社群媒体的掀起舆论关注,部分也肇因於,过去已有许多
人曾透过性平管道争取权益,却遭遇各种困难的切身之痛。该文传播开来後,我就在陆续
读到数位网友道出的自身经验──有碰到素质不佳的性平委员,或存心保全校誉者,在委
员会中万般阻挠;有的因为提出申诉而遭遇同系师生排挤、霸凌;甚至有人在申诉程序中
,因压力过大而崩溃就医。
辅大校方的延宕疏失
以性平法规范检视本案处理过程,辅大校方确有若干疏失:
首先,辅大并未於性平法规定的二十四小时内,向教育部完成通报。教育部学生事务与特
殊教育司长刘仲成曾明确向媒体表示,先前并未收到该案通报资料。教育部是在朱生网志
引起社会广大关注後,才主动启动性平机制,派调查小组至辅大了解情况。校方「一切处
理於法有据」的说词,显有避重就轻之嫌。
如前所述,性平法最主要目的是对行为人做出诸如停学、停职、解聘等必要处置,并追究
行政责任;至於对受害人的弥补,更多是仰赖司法程序和社工辅导,性平会能做的有限。
然而,即使受害人拒绝进入性平会,校方在获知有侵害事件发生时,仍有责主动通报教育
部,并启动对加害方及加害情节的调查,以确保校园内不再有其它成员受到行为人伤害。
但辅大校方不只错过通报时效规定,也未於事发之初的6月组成性平会,调查加害事件情
节。直到该年9月,校方才首次针对此事件组成性平会,然而也仅草率认定该事件为「猥
亵行为」;到了隔年2月,校方面对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所提出的验伤报告与DNA证据,才
再次召开性平会,对被控方做出退学处分。
辅大校方与心理系至今,也许只有坦诚面对程序疏失,才有可能慢慢厘清是非,赢回社会
公信力与尊敬。
「工作小组」与性平法的张力
在夏林清和辅大心理系的说词中,一再强调的重点,是其在系上成立处理该案的「工作小
组」。在他们的论述中,「工作小组」是在法律救济途径、校内性平会之外,开拓出来的
「第三条路」;其既有辅导学生之功能,也能补性平会之不足,更未违反法规。
然而,工作小组既涉及对事件过程的梳理,涉及受害者对事件的回想重述,就须检验其流
程设计,是否踰越性平法试图保障的价值:
首先,设若今天性平会程序启动,调查小组需由性平会授权组成;且考量调查的公正性,
成员中至少五分之一必须为校外或第三方人士。辅大心理系的「工作小组」在组成上显然
不合此规定,其对当事人迳行的询问或调查,也便难以免除「系所主导而不公正」的疑虑
。
其次,该系师长曾强调,「工作小组」报告已由事件双方当事人阅毕、修改、签名後送交
性平会处理。但校园性平调查在程序上,其实仍以报案记录、笔录和社工辅导记录为准,
在制度上妾身未明的「工作小组」,其报告缺乏法定证据效力。
性侵事件处理的重要原则,是尽量减少受害者面对重复回想的伤害。所以性平法二十二条
第一项才会规定:「学校或主管机关调查处理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事件时,....
应避免重复询问。」因此,在现有的性平与司法程序上,叠床架屋地加上「工作小组」的
介入,实质上等於迫使受害者得承担重复询问回想的压力。
最後,夏院长的书面声明与7日的记者会均强调,工作小组的存在,是为辅导学生而设。
但让同一群人肩负「辅导」与「调查」的双重角色,仍有违反教育部「校园性侵害性骚扰
或性霸凌防治准则」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嫌:「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事件当事人
之辅导人员,应回避该事件之调查工作;参与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事件之调查及
处理人员,亦应回避对该当事人之辅导工作。」
不论夏教授与心理系过去如何看待性平制度,辅仁大学作为教育部治下、受大学法规范的
学校之一,目前仍必须以《性别平等教育法》、教育部《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防治
准则》,作为谈论此事件中各项伦理问题的起点。毕竟,这套制度纵有不完美,仍为众多
各有信念、各持立场的教育专业者与性别团体,在民主程序中,历经十多年努力协调後的
共同结晶。
师生权力关系的干扰
更重要的是:在性平会的调查完成後,依照性平法,辅大校方主管可能被追究其行政责任
。所以当事人双方与心理系的师长之间,其实存在严重的利益冲突。
谘商辅导的角色,存在足以左右当事人对事件认知的可能;而认知的改变,又可能影响教
育部性平会对校方行政责任的认定。在如此敏感关系下,应为当事人进行辅导的,绝不是
心理系的师长,顶多能透过该校辅导室提供资源并转介。
再者,学生的成绩、毕业、论文合格与否,甚至未来实习、就业,都深受师长影响。师生
间存在不对等、可能受宰制的权力关系;这层矛盾,绝不是由当事人集体保证「绝没有发
生过」就自动不存在。不论辅大心理系过去在心理谘商领域有多少专业成就,都不应直接
将该系学生的事件,套进医病关系或个案辅导的伦理框架。
必须强调:不论学生如何信任老师,在涉及後者自身利益的情境中,都不宜比拟为谘商情
境中的角色关系;双方在制度中背负的不对等权力,必然造成角色混淆。
心理系秉持对心理学的自信,想组工作小组介入,可以理解。但它该扮演的角色,不是同
时身兼当事人的辅导者与对事件梳理的工作,而应该对其它师生加强性平教育与性侵害防
治的宣导。
夏教授在声明及记者会中,一再强调朱生的指控是「不合事实、去脉络、去情境的」。然
而,若不是因为这个工作小组的特殊性,以及忽略了相关的伦理、忽略了师生间权力的不
对等,夏教授的「被误解」,与朱生、巫生的「受伤」,也许根本无从产生。
「受害者培力」的理论逻辑
追根究柢,今天酝酿出这场争议,关乎夏林清教授等人的学术立场。
对受害者的培力(empowerment),是夏教授一派团体动力学者,极为重视的心理复健过
程。他们致力於协助受害者离开「无能为力」的心理情境,认清即使受到伤害,仍能在心
理上拒绝伤害,重新找到力量。
他们相信就个人层面而言,不管是要走出伤痛还是选择反击,这样的力量握在自己手上,
比国家介入仲裁要来得真实;同时,唯有经历这样的培力过程,加害者才能更具体的认知
自己造成的伤害,与行为背後的结构成因,而不只是被动地被社会放弃、惩罚而已。
他们也相信,除当事人双方之外,与之相关的社群成员也能透过这个动态过程,学习辨识
每位人的发言位置、动机、运动资本,以及如何进入相互协商等课题。这也是夏教授与辅
大心理系在整个处置过程中,如此强调「共同学习」的原因。
夏教授投入半生所带领的辅大心理系,在理论上强调「群体动力」与「受害者培力」,反
对由国家主导的「性平体制」。他们相信透过谘商、教育、叙事治疗、参与社会运动等方
式,为主体争取到的才不会只是一时的正义,而是新的认同与能动性。
理解这点,才能理解当前辅大心理系的作法,跟主流社会看法的反差。
在国家体制与社群之间
然而,辅大事件正也突显了:这套透过团体动力学进行受害者培力的理论,在现实情境中
的限制。本案中涉及当事人(学生)与培力者(师长)的利益冲突、不对等的权力关系,
硬要运作这套理论,不免造成前述的伦理难题。即使师长无意做任何导向的处理,也难免
予外界瓜田李下的疑虑。
把谘商或互助团体中的技巧,套用在师生之间,无疑需要更严谨的辩证与省思。即使熟悉
这套方法论的专业工作者,在实务操作也是如履薄冰,需要漫长的时间与案主建立信任。
其大概也不会支持在性平调查中使用此方式,或是事发不久就对「受害者意识」进行翻转
批判。
或许,夏院长与何主任只看到过去在学生身上做的培力,信任他们对这套方法的熟悉度,
却忽略了当事人的受创程度,也忽略了被指为加害者的自保本能。而所谓的翻转批判,在
此次辅大心理工作小组的运作中,到底是让受害者透过主体培力,而能打破原本造成伤害
的结构,还是维持了既有的利益结构?这也是外界质疑的症结。
平心而论,以国家法制规范下性平体制,确实有诸多待改进的缺失,过去,以培力受害者
为信念发展出的谘商、辅导、治疗模式,不只在许多个人身上,也在不少支持与互助团体
中发挥过令人惊叹的力量。然而,若全面弃体制,改而拥抱「社群解决」,让所有人都走
「受害者培力」路线,必然也将制造出新的压迫;同时其也忽略社群成员在社经地位、沟
通能力与文化资源不平等的情况下,将更不利於身处弱势的女性与性少数争取正义的现实
。特别是在华人文化影响下,任意於职场或校园性平事件采用「社群原则」,非常容易沦
为处理「家丑」、对少数不愿「和谐」者斗争的工具。
国家作为强大的权力集合体,确实有失控可能,必须时时谨慎提防。然而和家族或丛林法
则相比,或许仍得忍受国家这个必要之恶。至少在国家体制内,还有相互制衡监督的可能
、还能寄望独立的司法系统、第四权、第五权等多元救济管道。
如何继续改善性平制度现存缺失、并透过性平教育,改变过去一面质疑、检讨受害者言行
、一面又将受害者僵固於被动无力位置的主流文化论述,也许才是辅大心理系工作小组成
立之初,应走却未走完的那一哩路。
台湾性平史的指标事件
辅大事件在台湾的性平史上,可能会成为别具历史意义的事件:
首先而吊诡的是,它确实印证了过去以夏林清为首的一群学者,过去对「性平体制」的控
诉:个案中常见行政和承办人员疏失,导致程序延误,容易沦为官僚间相互推委,也延长
了当事者的痛苦。这派专家学者们同时也认为,性平体制只是助长国家对个体的控制,并
削弱女性与弱势在面对暴力侵害时的能力,因而尝试发展另类途径。
但在另一方面,辅大事件争议,也对前述学者提出严酷的质问:舍弃国家权力後,我们能
否发展出一套可以取代体制、具体可行的解决方案?如何在社群原则下,解决成员之间的
资源差异,避免形似民主、却能轻易由魅力型人格者掌控团体动力的寡头统治?甚至,如
何避免团体内因多头马车相互斗争,而容易落入丛林法则的困境?
最後,在诸多如罗生门般的争议中,性平法最初立法时的若干远见也从中浮现──包括对
不对等权力关系的提防、外部成员制衡的重要性,保护受害者不受程序和人际公审的二度
伤害的精神。
我们学到什麽?
若问,此一事件有什麽集体的「教育意义」,或许就在於其凸显了:所有与「性」有关的
事件,永远也与权力相关。如何定义性骚扰与侵害,如何定义正常与异常,如何解读每个
人的性,正是一场最赤裸的诠释权角力。
其次是看见「身而为人」的限制。当我们为了塑造一个象徵,为满足寄望、崇拜的人性需
求,而把一个人神格化,同时也就让渡了自身的责任。辅大事件让我们看见:对於特定信
念的坚持,以及肩负一个学派路线、机构组织能否延续的压力,如何可能使人曝露出自身
的限制。当这样的限制,出现在过去被神格化的人身上,我们不免惊愕,感到难以承受。
在见到人何其有限那一刻,除了愤怒,也提醒着我们去思考:在把信任与权力交出去时,
让渡的是什麽?又是否做好了心理准备?
同时,我们也该再次提醒整个社会关於「身体自主权」的意义,反省那些对受害者常见的
质疑、责怪和偏见,使其不必因社会大众的眼光,再承受一次伤害。甚至,作为集体,我
们还应该反省整个文化对於阴柔气质的鄙视,对男性阳刚、男子气概的追求与盲目崇拜,
是如何让一些人相信以言语或行为羞辱他者,可以证明自己「是个男人」,而逐渐进入加
害者的角色。只是把他们赶出校园、关起来,并无法终结我们身边各种关於性的欺凌,我
们需要的,是拆解二元对立的性别观,对多元,有发自内心的尊重与实践。
在面对性骚扰与侵害事件中的受伤者时,不能忘记那是一个真实的人。记得把人感受和处
境,摆在任何理论之前;记得对待一个人,重要的是在乎、是陪伴、是同理、是疗癒,并
且,不要害怕在对方的经验里,发现与某种特定理论或自身价值的落差。
永远警惕单一叙事的风险,特别是,要警惕任何权力者提供的叙事版本!
(乔瑟芬,曾任职媒体、出版业与表演艺术行政,长期关注性别与文化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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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声明
今天傍晚刊出〈乔瑟芬:辅大性侵案,台湾性平史的指标事件〉一文後,有读者指出在「
辅大校方的延宕疏失」一节有部分错误陈述,经查证属实。我与作者讨论後,决定保留内
文错误,但於文末新增「勘误与致歉声明」以为厘清。我个人对於编辑流程的查证疏失,
仅向辅仁大学与读者致歉。
作者勘误与道歉声明
原文在「辅大校方的延宕疏失」一节,引UDN刊载之中央社报导所撰写的内容,有两段陈
述存在误解:
第二段「首先,辅大并未於性平法规定的二十四小时内,向教育部完成通报。教育部学生
事务与特殊教育司长刘仲成曾明确向媒体表示,先前并未收到该案通报资料。教育部是在
朱生网志引起社会广大关注後,才主动启动性平机制,派调查小组至辅大了解情况。」
第四段「但辅大校方不只错过通报时效规定,」
经进一步查证,刘仲成司长所言「该事件并未收到」,指的是该事件并未收到对校内性平
处份不满的陈情或检举,并非指「法定通报」,这是本人误解。对於这个个人疏失,在此
特向读者与辅大校方致歉。
这个错误并未影响文章其他部分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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