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engboyu (键盘嘴炮专家)
看板PSY
标题Re: [疑问] 关於强制通报
时间Tue Sep 29 21:12:57 2015
※ 引述《r12345612345 (脸男)》之铭言:
: https://www.dcard.tw/f/bg/p/298455
: 朋友转这篇给我,她对里面谘商师的做法还满疑惑的,虽然合法,却可能会破坏与个案间的信任关系,也造成二度伤害,想请教版上的大大:
: 1.这个谘商师的做法以及强制通报是恰当的吗?
: 2. 如果不的话,这条的法律可以怎样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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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ent from JPTT on my Samsung GT-S6790.
最近有些感慨,也是和信任感有关,顺便一起发言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50924/698215/
这是最近闹得沸沸扬扬的警察假扮社工抓毒犯的新闻事件
网址这篇的发言是由一位员警写的内容
我无意批评什麽,以各种角度去看待,这件事情的解释你要说恰不恰当?
我不知道你是不是故意跳过我的提问,但我认为这两个问题很重要
这事件警察违反了社工法自称自己为社工的法条,但除了这条外
真的要拿哪一条来办警察,都没有实质的吓阻作用
也就是如果这样可以破案,警察可能宁愿犯法也不惜代价
这样说是太过分了,但是如网址的员警看法,确实有人是这样想的
如果换做警察来提问,大概会像是这样
1.这个警察的做法以及假扮社工抓毒犯是洽当的吗?
2.如果是的话,这条的法律可以怎样修改?
我不知道你对於这两个问题,会是怎麽样的看法
谘商师为保护个案隐私或维系信任关系,而违反法律,不惜代价?
你以谁的立场,以哪种角度来看待这些事情,这些问题就非常有商讨空间
於是我问你,你所指的洽当是指什麽? 又你了解立法目的吗?
如果你都不晓得,我也不知道该回答你什麽
就好比如警察假扮社工破案,在警察的立场他们可能认为这很洽当
对社工来说,只差没把那个大肆宣扬的员警移送法办而已
对毒犯来说,他们再也不信任社工人员
这事情究竟恰不恰当? 你是基於犯罪防治立场? 还是基於治疗者?
还是基於个案本身的立场? 你是基於何种立基下,所指的何种洽当?
以个案最佳利益? 以不伤害个案为原则? 又或者是?
你知道当初要通报这些受性侵或虐待的儿少,是出自於哪一个法条吗?
知道立法目的吗? 这条法条的重要性等等,以及拿掉这法条会出现什麽问题?
换在这事件上,你会把警察假扮社工抓毒犯的事情合法化吗?
又或者说你假扮就假扮,有需要大肆宣扬吗?
你要怎麽改? 要往哪个方向改? 完全不用通报吗?
再来谈谈,如果谘商中遇到有意图伤人或性侵他人的个案,你该不该通报?
为维护信任关系与个案隐私,不惜代价?
更何况这情况,可能没有法律规范一定要通报了
如推文所说,这事情本来就非常有争议
但我不是你引用文章的当事人(指事件的心理师和个案)
不清楚实际状况与所做的任何评估,不便对她的作法有所批判或责难
毕竟有些情境是当事人才会清楚的,心理师或许做了审慎评估後决定还是要通报
也许认为她有再被性侵的风险,又或者她家中有其他可能被性侵的小孩等
到底实际状况发生了什麽事? 她的这项决定是否和其他心理师或督导讨论过?
我对於心理师这样的做法,是否符合个案最佳利益原则,我是有所保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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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220.142.169.227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PSY/M.1443532380.A.CDC.html
1F:推 r12345612345: 其实当初已经打好回覆了,送出去的时候网路突然断掉 09/30 19:59
2F:→ r12345612345: ,後来就忘了这件事,真的非常抱歉QQ 09/30 19:59
3F:→ r12345612345: 首先对於这条法律的目的,我当初在和朋友讨论时,是 09/30 19:59
4F:→ r12345612345: 设想它是为了避免性侵案件被压下来,这是我和她都认 09/30 19:59
5F:→ r12345612345: 为有需要规范的地方。 09/30 19:59
6F:→ r12345612345: 後来我们比较是站在个案的角度来考量的,其中有个比 09/30 19:59
7F:→ r12345612345: 较着重的点:谘商师这样突如其来的通报,会不会对个 09/30 19:59
8F:→ r12345612345: 案造成二度伤害?通报对於个案来说是更有助於缓解伤 09/30 19:59
9F:→ r12345612345: 口的方法吗? 09/30 19:59
10F:→ r12345612345: (讨论的结果是前者可能会,後者不是。) 09/30 19:59
11F:→ r12345612345: 所以严格来说,我想问的是,在像这样的案例里,法律 09/30 19:59
12F:→ r12345612345: 有没有可能给予谘商师一个裁量的空间,去选择他认为 09/30 19:59
13F:→ r12345612345: 对个案最有利的方式,但又能避免吃案?或者在这两个 09/30 19:59
14F:→ r12345612345: 价值里,其实有一方更加重要? 09/30 19:59
通报的原则是根据儿少法,不是只有性侵害案件,所有不当对待案件都要通报
举含虐待、性侵、疏忽及物质成瘾等等都要通报
但是这其中是有模糊空间的,你认为疑似有儿少不当对待情形
要到哪种程度才可被认为「疑似」,个案的记忆是否有错误或其他原因等?
其中判别是否要通报,是回到个专业人员的判断
可是一旦事件上新闻,会追究到过去就医时,相关人员是否有进行责任通报
导致医院专业人员有莫大的压力,所以这就会影响到通报的精准度
那这个就要回到你怎麽去看待通报这件事情了
通不通报,我认为还是在相关专业人员是否基於他的背景去进行评估
并详加考量後来进行判断
以这个个案的例子,你不清楚他/她所说是否为真,或者若这情况是真的
有没有立即危险,现在是否是处理的时机
以及他/她家中是否有其他人可能会受害等
都是需要去探究跟评估的,所以在不确定实际情况,擅自去评论
我认为那是对於那位心理师专业的藐视,那不是我可以做的事情
这条法律确实还有很多问题,如果你了解我写的意思,就会发现有些症结点
存在着很大的模糊空间,通不通报都会是问题
※ 编辑: Wengboyu (203.65.106.38), 10/02/2015 10:2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