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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JpSartre JpSartre怀疑同性婚姻的立法可行性。 我不确定你这里指的可行性是指:若今天同性婚姻成功合法化,同性伴侣能不能真的结到婚 ? 这个答案当然是能。合法化後,政府机关当然就会乖乖让同性伴侣去登记。 同性婚姻的法律效力不需要其他人民去遵守,即使其他人看不顺眼,同性婚姻依旧有效力 。当然,目前台湾能不能合法化是另一回事,我的猜测是不会。 或者你指的可行性是指同性婚姻能不能得到大众支持。假如你的意思是支持的比赞成的多 。那我的答案是是,目前各家民调显示台湾人支持同性婚姻的比例比反对的多。 根据TVBS民调中心2012年举行的调查显示,在台湾有49%的民众赞成同志婚姻合法化,29% 的人反对,21%的人无意见。2012年旺旺中时民调中心举办的民调结果显示,有56%的人支 持同性婚姻,反对的有31%。联合报於2012年举办的民调也显示有55%民众支持同性婚姻 。 学术调查方面,中研院举办2012年的台湾社会变迁基本调查有53.5%的人同意「同性恋者 也应该享有结婚的权利 」。变迁调查是台湾最重要的社会调查之一,有非常多的论文是 依据该调查写成。我想它的公信力是足够的,至少不会差事实太多。 世新大学主持的2012年的台湾法律与社会变迁调查计画,针对同性伴侣是否可以当彼此的 保险受益人、继承对方的遗产的问题,结果也是过半的台湾人同意。 上述资料的来源连结可参考我的文章: http://lescholar.pixnet.net/blog/post/83294430 我先不谈什麽人权好了,就照你的意思,用效益主义观点来看同性婚姻是否该合法化。 (虽然我非常怀疑,为什麽是同性婚姻这方要负举证责任证明同性婚姻有益,而不是限制 人民基本权利的那方要先证明禁止同性婚姻有什麽好处。) http://lescholar.pixnet.net/blog/post/77065708 美国心理学会(APA)的正式声明支持同性婚姻,他们提出的的理由包括 "否认婚姻,包括创造所谓民事结合和家事伴侣的法律地位,污名化了同性关系,巩固了长 期以来跟同性恋连系在一起的污名,以及加强了对LGB族群的污名与偏见" "许多处於同性亲密关系的LGB成人将自获得结婚的权利中获益"、"已婚者通常能自其婚姻 状态获得社会的、经济的、健康的、心理的好处"。 很多实证研究也发现处在婚姻中的同性伴侣,身心健康较未婚的同性伴侣佳。这点其实如 同对异性恋伴侣的研究的结果。参见: http://lescholar.pixnet.net/blog/post/132787902 确实,同性婚姻无法消除对同性恋的歧视,但至少可以消除很多。同性婚姻的合法化就是 对同性恋的去污名化的一部分。 而你提出的顾虑包括: 爱滋病传染的问题。纯就公共利益来看这也不是理由,因为不管有没有同性婚姻,男男性 行为都会发生。就法理人权的理由来看这理由也莫名其妙,毕竟有毒瘾的人、HIV带原者 都可以结婚了。而且我可以说女同性恋比异性恋更有资格结婚吗? 还有同性婚姻可能使人兽婚、人物婚合法化。 你这是滑坡谬误。因为你没有举证为什麽同性婚姻可能使人兽婚、人物婚合法化。假如不 需要证明两者的因果关系的话。我也可以说动保法会使猫狗的法律地位提高到不是单纯的 物,会导致人兽婚姻的合法化,所以不应该通过动保法。或我可以说,同性婚姻可以提高 一个国家的GDP,所以应该合法化同性婚姻。 当然,我个人不相信会这麽说的人不带有歧视的意味。虽然你只模模糊糊说有这种顾虑 而已。假如你不认为这是反对同性婚姻的理由,那你应该前面加上"有人这麽说,但我不 同意"。假如你认为这是反对同性婚姻的理由,那最好痛快的承认它,而不是拿出来讲, 被人质疑後又说这不是我的意见。 我想效益主义的主张是要把对社会上的所有人的影响都考虑进去,当然也包括对同性恋者 的影响。我非常怀疑,即使完全按照效益主义的理念,拒绝同性婚姻是否能通过这种利弊 权衡。 再说人权问题。就我所知,法律界几乎没人认为"婚姻、家庭不是基本人权"的。 当然,基本权利是可以限制的,但这种限制要有理由。比如说妨碍公共利益、侵犯其他人 的权利等。就像人身自由是基本人权,但还是可以让人坐牢。 一种权利越基本、对个人的影响越重大,限制它就需要越坚强的理由。 但恕我看不出来同性婚姻会碍着别人什麽了。假如只是一种泛泛的顾虑(请提出一些真实 存在的缺点),是不足以限制人个人权利的。 不然我们可以也依据一堆所谓的学术研究的成果,拿着"公共利益"的理由,限制下列人等结 婚的权利: 罪犯、精神病患、吸毒酗酒者、HIV带原者,因为怕他们结婚会碍到配偶小孩,而且会鼓励 人们从事这类行为。 非常多的研究证明离婚对小孩有负面影响。而黑人、太贫穷的人、婚前同居过的人、离 过婚的人、跨种族婚姻、双方有不同教育程度、宗教信仰的婚姻也都被证明有较高的离婚 机率。所以,根据小孩的利益,上述人等都不能结婚,或者说这类婚姻的正当性比较薄弱 。我们可以找到一些所谓的"公共利益"去支持这类举措。 但是为什麽我们没有真的这麽作? 甚至有时违逆多数人的意见而没有这麽作? 像1967年美 国最高法院宣判禁止黑白通婚违宪,即使当时也有一堆研究证实黑白通婚更容易离婚、黑 白通婚的小孩报告更多负面的状况。甚至在宣判违宪後一年,盖洛普的民调显示,只有20% 美国人赞成黑白通婚,这个数字甚至比今天的美国和台湾支持同性婚姻的比率还低的多。 不光是因为这是人权、正义。也因为这类措施只会令污名与歧视继续存在,长期来看是无 助於公共利益的。同性恋者和支持同性婚姻的异性恋者也不会对这种社会心悦臣服的。 -- http://lescholar.pixnet.net/blog 我的部落格:lescholar-关於同性恋的学术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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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37.116.219 ※ 编辑: lescholar 来自: 114.37.116.219 (10/05 17:49)
1F:推 zerodsw:突然想到,那麽基於公共利益是否要立法限制离婚呢... 10/05 17:57
2F:推 slx54461:"基於公共利益"这个藉口可以合理化很多事情 10/05 18:14
3F:推 JpSartre:立法者也的确是利用宪23去合理化很多事情,导致我们不能 10/05 18:48
4F:→ JpSartre:不去考虑可能的影响。 10/05 18:48
5F:→ JpSartre:除非我们真的有可能去修宪。 10/05 18:49
6F:推 Jasy:宪23本来就有必要 不然刑法行政法等诸多法律无法存在 10/05 22:01
7F:→ Jasy:问题是在如何去审查宪23的原则而已 10/05 22:01
8F:→ Jasy:真有如此简单 法学就不会成为一个(门槛很高的)学科了 10/05 22:03
9F:推 JpSartre:是的,Jasy大您完全说到重点了。 10/06 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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