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pSartre (onlooker)
看板PSY
标题Re: [推荐] 谘商学会,请出来面对同志议题
时间Sat Oct 5 10:11:09 2013
:)
前文与我的论述无关的部分,请恕我就删除了。
: 似乎并没有你所说的这个条文。当然你也可以说是法条延伸出来的概念。
民980、民981。
第980条 男未满十八岁,女未满十六岁者,不得结婚。
第981条 未成年人结婚,应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 当然假如是这麽论述的话,那我和你就现实的概念可能真的有些差距。
: 法务部对於两项条文的修正草案说明如下:
: 虽然只是草案。但是这个草案推行的基础在於消弭歧视。所以到底这样的基础与
: 「社会群体的安定与利益」相关连在哪里?
提到民980、民981在「一开始立此两条法的时代环境中」的立法者,
是以什麽样的动机或目的去设计此两条条文,
只是想引导大家思考:
「以社会群体的安定与利益、国家的稳定发展为目的」的立法设计。
立法的当下,立法者当然只能就当时的时空、环境、文化等因素下去做考量,
在当时以国家利益、政局稳定与军情稳定为唯一考量的情况下,
民980、民981「是为什麽才被设计出来?」是我想引导大家思考的部分。
即便现在把此两法条都修改为18岁,
还是有我第一篇文章所特别指出的那些问题:
.为什麽14岁与14岁的男孩儿与女孩儿不能结婚?
.为什麽80岁的男人与12岁的女孩儿不能结婚?
因此,您若主张此两条法「在现下这个时点」已经有相当大的不适用部分,
不仅未考虑到两性平权的问题,也有歧视女性的意味,因此需要修法,
我完全同意。
但这并不是当初立法者在他的时空、环境与文化下,设这两条法的目的。
: : 这里我实在不确定您问的是什麽。
: : 若真要说有什麽前提在里面,
: : 即是效益论与社会契约论:群体利益>个体利益。
: : 若仍是在「男18、女16」上的问题,那麽上段回文已清楚指出,
: : 我举这条法律的用意,并不在於您指出的目的。
: : 因此,以下部分针对民973和民980的讨论,请恕我删除部分回文。
: 我其实原本整个想论述的是:所谓群体利益与个体利益的思考,
: 因为我们也是这整个大系统里面的一个成员,我们不可能有纯然无暇
: 的思考。而所思考的群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真的没有戴上异性恋霸权
: 的眼镜嘛?这点是值得反思的。
您所谓的异性恋霸权眼镜,是在我们「这个时点」才能够去处理的问题,
我们的国家在1970年後才开始慢慢发展稳定,
过去的国家资源与环境,
很无奈地现实是:人民都吃不饱了,根本无资源也无暇去处理这样的问题。
国家资源有限的情况下,能够处理的事务自然有其优先顺序。
: 关於抽样假使都说再继续抽更大的样本有时候不见得更好。
: 实务上照理说也不是直接将样本变大。我假设你有把它抽样方式看完。
: 那能抽到最後的样本数真的已经是很花费人力、金钱的一件事情了。
: 而且人口学变项是因为我们「作弊」才知道实际答案的。
: 一般抽样我们根本无法得知答案啊。以实际答案来评论解释例真的满粗糙的。
: 以下是你某篇文章所提到的论点。
母体的人口统计资料对研究者来说也是很容易取得的资料,
在问项与抽样设计上本就该尽可能去符合母体样本的组成,
以提高问卷的信度、效度与研究最後的解释力,
样本抽样上与母体有偏差,最简单的处理方式是去扩大样本数,
当然,若研究者有能力使用更好的抽样方式去降低这样的偏差,
自然是更好不过。
: 一、 使用的名词不一,我不懂你是要针对多元性别婚姻还是多元成家来做论述。
: 二、 你後面提到没有配套将造成混乱,加上你也提到「主流社会的」接受。
: 假使你的论述是同性婚姻以及「多元婚姻」显然造成台湾高龄化的冲提,
: 以及更低的生育率还有扶养比,而在这个是你对於整个台湾社会少子化
: 以及未来担忧的一个部分。你的论述在於,对这个族群做再多都无法
: 减少少子化的冲击,也对生育率没有帮助。换句话说,这样的论述当然会让我
: 个人觉得是一种隐性的论述假使同性婚姻相关法案通过组成一个家庭
: 会使得这些补助形容虚设以及浪费,因为没有实质上的产出。
其实没有虚设或浪费的问题,
因为异性伴侣的数量并不会因为同性、多元性别伴侣的增加而有减少的情况,
因为国家补助生育的政策仍然会在异性伴侣族群身上产生效用,
(鼓励生育、补助生育,要生了之後才能领,因此没有浪费的问题)
讨论到生育率的问题,
纯粹是我国目前在代理孕母与比较具争议性的人工生殖法上,
尚未有成熟的环境去面对这样的法律与行政配套问题,
因此,一时半刻之间,即便同性婚姻权合法了,
同性婚姻无法拥有婚生子女恐怕是个事实,
同性婚姻夫妻暂时仅能够透过收养、认养而拥有子女的情况下,
国家的鼓励生育政策自然对同性婚姻、多元性别婚姻无法产生作用。
: 其实从头到尾我也没说你到底支持还是反对。
: 因为我说一句老实话,我看不懂你是支持还是反对,
: 但我看见满满的对於性少数有很多的误解。
: 关於人兽恋以及人物婚的部份其实硬要讲的话,也不是不可以讨论。
: 但就我自己认为这个讨论应该是在性癖好除病化应该还得先摆在前头讨论。
: 情慾的展现真的是很多元的,要讨论的空间还有很多。
: 直接跳到传统上反方的人兽恋、人物恋的部份,
: 虽然我不会直接将您打成反方,或是让整个讨论或是我自己对你的看法
: 陷入二元分裂的陷阱里头。但我也必须很老实讲,
: 一个讨论中假使发现完全没有交集的时候,或许是该检验两方论述上
: 各自的前提到底是什麽。
同前述,前篇的几篇文章中,
许多的举例仅仅只是举出一个有可能需要做相关配套的情况,
我们考量到的情况愈多、相关的配套愈多,
同性婚姻与多元性别婚姻修法通过的可行性就愈大,
仅此而己。
: : 这个一定请恕我不讨论了,
: : 因为我实在不认为特定性倾向是一种需要被「治疗」的表现。
: : 以上,希望有解答您的疑惑 :)
: 老实讲我看到这边满无言的...性倾向的治疗的确现在还有一些「奇怪」
: 的人在做。但我也满好奇我到底哪一点让您有这种感觉?
: 我文後都讲到多元文化以及社会正义了...,
: 假使这样还让人觉得我把焦点放回性倾向上头的治疗的话,
: 我也开始在想是我文笔不好还是发生什麽事情了。
: 对於谘商/治疗中觉得反思这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 对Ward 事件原本也满期待你的论述的。该事件也牵涉到最後Ward 控告学校
: 的部份。投报那篇也对谘商师自由价值观的部份做出一些阐述。
: 因为这不管怎麽样都还是要回到治疗的讨论这句话,
: 假使你最後想到的是性倾向的治疗,会不会是这方面的讨论
: 我们实实在在的有着不一样的「前提」呢?
主要的原因,仍在我对此议题的讨论,
着实与特定性倾向的谘商或治疗无关,
仅仅是在讨论同性婚姻权与多元性别婚姻权的立法可行性问题,
因此您在此部分的论述,实在与我本欲讨论的主题无关,
为避免讨论离题或讨论的层面愈拉愈多、愈来愈复杂而讨论不易,
因此便不在此做讨论了 :)
若您有兴趣讨论此部分的议题,我再私信与您做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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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是与世界和历史相对抗。
当然,还有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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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20.135.12.198
1F:推 archie:你一开始用的是「且」 。所以到底是笔误还是? 10/05 11:06
您是指哪一个部分?@@
※ 编辑: JpSartre 来自: 220.135.12.198 (10/05 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