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allis216 (感受生命的模糊)
看板PSY
标题Re: [Talk] 关於自杀,你们想说的是?
时间Fri Dec 7 12:57:29 2012
※ 引述《circlelee (塞靴男)》之铭言:
: 自杀防治条款 不能算是法规吗?
: 没有法源依据?
: 那这样的话 这自杀防治条款 有何强制意义 我不通报也无所谓。
台南市订定的是自治条款,规范仅限於台南市本身,
至於实务上的情形如何,可能要由当地的工作人员提供说明,
就其他县市而言,不通报的确并不会有任何罚则。
: 我所知的家暴法 已路上
: 第五十条就已经规定 "必须通报"
: 请问家暴法 算不算中央通行之法源依据?
家暴暨性侵防治法早已行之有年,此为法定责任通报无误。
: 在我的观念里 自杀通报至少算是伦理上的议题
: 但家暴法已"强制"规定通报,所以我才确认自杀通报的法律议题
评论需依据事实,非依个人观念或自行认定才是。
: 第五十条
: 医事人员、社会工作人员、临床心理人员、教育人员、保育人员、警察人
: 员、移民业务人员及其他执行家庭暴力防治人员,在执行职务时知有疑似
: 家庭暴力情事者,应立即通报当地主管机关,至迟不得逾二十四小时。
: 前项通报之方式及内容,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通报人之身分资料,应予
: 保密。
: 主管机关接获通报後,应即行处理;必要时得自行或委请其他机关(构)
: 、团体进行访视、调查。
: 主管机关或受其委请之机关(构)或团体进行访视、调查时,得请求警察
: 机关、医疗(事)机构、学校或其他相关机关(构)协助,被请求者应予
: 配合。
: 再者 就你这句话而言
: "自杀并非法定责任通报"
: 随着家暴法上路,自杀防治法也是指日可待
家暴是伤害他人,属犯罪的层面,
自杀就法律面而言,并非犯罪行为,故二者不应等同而论,
固然也没有什麽「随着家暴法上路,自杀防治法也是指日可待」这种推论,
至少就我身处的一线自杀防治工作领域中,目前没听到这种风声。
: 在草案中 其实就隐含了很多"强制"通报的规定
: 比如 自杀防治法草案 中的第6条
: 警政、医疗院所、社会局、各级学校若知有自杀未遂者,应将其年籍资料通报自
: 杀防治中心,命其接受至少16小时之心理辅导。与自杀者同居之家属亦应强制参加。
google了一下,您所提的草案,
是指民国94年由洪千琪律师撰写的那份吧?
那个年代的状况老实说我不清楚,
但就近年来在实务工作领域所知,
这个草案并未在自杀防治工作中造成什麽影响力,
固然政策或法规的制定,未来难保不会因某些政治因素而有所变异,
但就实务工作面而言,将自杀视为强制通报并非合理作为,
至於为何不合理,我在前篇回文中已有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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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64.18.195
1F:→ circlelee:我也认为自杀强制通报不合理,谢谢你的回应 12/07 13:11
2F:→ circlelee:让我澄清一些法律上的议题 12/07 13:11
3F:→ circlelee:之前提供错误的讯息,也深感抱歉。 12/07 13:12
4F:→ nxdwx:自杀强制通报不合理?某些个案可能状况并不是那麽危急,但是 12/07 18:47
5F:→ nxdwx:有些很危及需要马上介入,但一般人怎麽去做判断? 12/07 18:47
6F:→ nxdwx:全数通报,再交由相关人员去做判断是否开案後续追踪 12/07 18:48
7F:→ nxdwx:这样很合理,也没什麽不妥 12/07 18:48
8F:→ wallis216:所谓法定责任通报,会受其规范的,只有法规里所明定的 12/07 19:11
9F:→ wallis216:「相关专业人员」,换言之,一般大众就算面对法定责任通 12/07 19:12
10F:→ wallis216:报项目,亦不会因为没作通报而受罚,nxdwx版友举的例子 12/07 19:12
11F:→ wallis216:比较像是一般大众遇到亲友疑似自杀问题而不知所措的情形 12/07 19:13
12F:→ wallis216:所需要采取的行动是「求助」、「谘询」,此与「通报」实 12/07 19:13
13F:→ wallis216:属不同概念。 12/07 19:13